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18-2014 建标库

18.6  造林方式与植草方式

18.6.1  造林方式宜采用植苗造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针叶树苗木的或立地条件较差的,宜采用容器苗造林;生产建设项目宜采用容器苗和带土球大苗造林。

    2  营造水土保持林宜采用0.5a~3a龄苗木,其他防护林宜采用2a~3a龄苗木。

    3  成片造林的,宜采取混交造林,包括行状、带状、块状混交和植生组混交。成片纯林造林的,面积不宜大于10hm2

    4  造林初始密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GB/T18337.3或《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的有关规定执行。

    5  造林季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春季造林、雨季造林及秋季造林。春季造林应根据树种物候期和土壤解冻情况,宜在树木发芽前完成,南方造林在土壤墒情好时宜早,北方造林宜待土壤解冻到适宜深度。冬季无冻拔危害的地区,可在秋末冬初造林。

18.6.2  植草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土地利用方向,确定牧草、绿肥草、水土保持草或草坪草等草种;选用外来草种应经生态安全试验验证。

    2  人工草地和草坪宜采用三种以上草种混播。

    3  播种植草的,播种前应采取种子催芽处理。

    4  草种选择、种草方式、播种量及整地方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16453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