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 造林方式与植草方式
18.6.1 造林方式宜采用植苗造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针叶树苗木的或立地条件较差的,宜采用容器苗造林;生产建设项目宜采用容器苗和带土球大苗造林。
2 营造水土保持林宜采用0.5a~3a龄苗木,其他防护林宜采用2a~3a龄苗木。
3 成片造林的,宜采取混交造林,包括行状、带状、块状混交和植生组混交。成片纯林造林的,面积不宜大于10hm2。
4 造林初始密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GB/T 18337.3或《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的有关规定执行。
5 造林季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春季造林、雨季造林及秋季造林。春季造林应根据树种物候期和土壤解冻情况,宜在树木发芽前完成,南方造林在土壤墒情好时宜早,北方造林宜待土壤解冻到适宜深度。冬季无冻拔危害的地区,可在秋末冬初造林。
18.6.2 植草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土地利用方向,确定牧草、绿肥草、水土保持草或草坪草等草种;选用外来草种应经生态安全试验验证。
2 人工草地和草坪宜采用三种以上草种混播。
3 播种植草的,播种前应采取种子催芽处理。
4 草种选择、种草方式、播种量及整地方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 16453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