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 其他规定
18.7.1 具有生产功能的造林种草措施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具有生产功能林草工程的立地应具备良好的土壤水肥及光热条件;宜结合梯田工程、灌溉引水工程或雨洪集蓄工程,改善立地水肥条件。
2 成规模集约经营的,基地建设应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应以县(林场)为单位,主栽树种(品种)规划总面积不小于1000hm2。
3 坡地成规模集约经营的,应采取田埂、田坎林草配置或与水土保持林(草)水平带状混交配置。
18.7.2 困难立地包括盐碱地、石质母质等造林条件恶劣的区域以及生产建设项目形成的高陡边坡,其林草工程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盐碱地造林前应全面整地,配套排水系统,栽植耐盐碱植物。
2 石质母质困难立地主要包括南方石漠化地区、南方崩岗地区以及北方砒砂岩地区等。石漠化地区林草工程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岩溶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范》SL 461的有关规定执行;崩岗治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GB 16453的有关规定执行;北方砒砂岩地区宜采取以沙棘为主的生物措施治理;条件极恶劣地区宜采用自然封禁恢复植被。
3 生产建设项目形成的高陡边坡应包括料场、裸露地、闲置地以及工程开挖填筑形成的45°~70°边坡。
1)高陡边坡宜采取客土绿化、喷播绿化、生态植生袋等林草措施;
2)在覆土来源困难的地区,可采取客土绿化措施,干旱地区应配套灌溉设施;
3)坡度为45°~60°的缓陡岩石坡面,宜通过混喷植物种子、栽植乔木和灌木等方法,应按一定比例配置,营造乔、灌、草复合的植物群落结构;
4)坡度为60°~70°的高陡岩石坡面,应通过调研或试验选用相应绿化技术,采取藤本为主、草本或灌木为辅的植物措施体系。
18.7.3 小流域人工湿地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地岸线应符合防洪安全的需要,在水量较大及水流冲顶位置岸线应足够牢固。
2 湿地建造材料应以自然原生、能创造多孔隙空间的材料为主,避免使用混凝土等人造材料。
3 湿地植物物种的选择,可根据植物的净化能力、抗逆性、生长能力和景观价值等因素确定。以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为目的的,应首先满足净化水质的要求。
4 植物配置应以本地植物为主,并应保持湿地植物种类多样性。在净化水体的同时,与区域景观相协调。
18.7.4 园林式种植绿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被设计应与整体环境协调,应按光照强度、地形、土壤等条件选择植物,宜采用片植、花带及装饰等形式。
2 花坛设计应与整体环境协调,主题突出。
3 草坪设计应根据其观赏效果、气候因素、生长条件及是否准许游人进入踩踏等要求,选择适宜的草种和种植类型。
4 行道树设计应选择树干通直、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的优质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