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设计标高的确定
5.2.1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场地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淹没;
2 应便于生产联系、运输,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3 应与所在地城镇、相邻企业的标高相协调;
4 应与厂区周边市政道路、排水设施的标高相协调;
5 平坦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自然地形标高;
6 在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的前提下,应使土(石)方工程量小、填、挖方平衡,且运距短。
5.2.2 厂区不应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或内涝水威胁,防洪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有关规定执行。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防洪标准确立的设计频率水位至少0.5m的安全超高值,当有波浪侵袭或有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或壅水高度;
2 当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场地设计标高填方量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设防洪(潮)堤的方案,并应采取防、排内涝的措施,且场地的设计标高可不作规定。
5.2.3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材料、运输等条件确定,最小坡度不宜小于0.3%。
5.2.4 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运输的要求。
2 一般生产、仓库及辅助生产的建筑物宜为0.15m~0.30m,且不应小于0.15m;办公、质检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宜为0.30m~0.60m。
3 储存遇水产生化学反应的物品的仓库,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应至少为0.60m。
4 露天生产装置区地坪的设计标高宜高于周边场地0.10m~0.30m。
5.2.5 在满足生产工艺和运输的要求下,建筑物室内地坪可做成台阶。
5.2.6 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汽车车厢底板高度确定,宜采用0.70m~1.50m;集装箱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汽车的吨位和集装箱尺寸确定,宜采用1.20m~1.65m。
5.2.7 厂内外道路、排水管沟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按其线路平面、纵断面的要求确定。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当低于厂外路面标高时,应采取防止厂外雨水流入厂内的截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