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燃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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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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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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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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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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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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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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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 (六—)盗用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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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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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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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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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 :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第二十《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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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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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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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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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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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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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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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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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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