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
,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 (六)》盗用燃气;
!
? ,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第二十》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
《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