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燃气使》用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   —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 (六)盗用—燃气; 【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第二十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