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燃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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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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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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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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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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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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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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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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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 (六)盗》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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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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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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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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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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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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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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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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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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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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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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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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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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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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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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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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