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 第九?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具备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该《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    — 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瓶!装燃气充《装单位均应与—。其签订供气协议并】对其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负:全责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 《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所属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全面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 : ,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抢险电《话等信息设专人2】4小时值班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界限的划【分以管道燃气企业】收,费结算的《燃气表为界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表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工,作所需费用》由燃气用户负责【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  :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  —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     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企业及—车辆应当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按许可范围经!营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储存燃气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燃:气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燃气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 第—二,十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 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气《瓶充装单位向—其供气使《。用者发放 【 : ,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当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二)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     (三】)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四)?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     !(五)?燃气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 《 ,   (六)—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  !。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燃气《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    — 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     】市质监部门》所属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