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 ?。 :第九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具备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该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 ?     —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瓶【装燃:气充装单位均应与】。其,。签订供气协议并【对其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负全责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 ? : ,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所属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全面《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    》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抢险电【话等信息设专人2】4小时值班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界限的》划分以管道》燃气企?。业收费结算的燃【气表为界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表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工作所需》费用由燃《气用户负《责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  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六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第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企:业及车辆应当—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按许可范围】。经营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储—存燃:气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燃—气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燃气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 第二十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 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气瓶充装单—位向:其供气使用者—发放:  【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当—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    (》二,)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 , ?。    《(三:)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四)【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   ? ,(五)燃《气,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   —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  》   ?(六)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 》  ?  :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燃》。气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 ?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   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    《。市质监部门所属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