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 第九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具备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 第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该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   【  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瓶装燃气充!装单位均应与—其签订供气协议并】对其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负全责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所属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全面《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 ,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抢险电话等信】息设专人24小【时值班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 ,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界限《的划分以管道燃【气企业收费结算的燃!气表为界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表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工作所—。需费用由燃》气用户负责 【 ?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 :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    —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  《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     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 :。 第?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企业及车辆应!。当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按许!可范围经营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九?条 储存燃气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燃气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燃】气,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气瓶充装单》位,向其供气使用者发放! ,。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当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   (二)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 ?     (三【。)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   (四)—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  (五)燃气【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 , ,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 :     (六)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 》    【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燃气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 ,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 , 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 《    《 市质监《部门所属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