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九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具备?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
《第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该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
《
? 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瓶》装燃:。气充装单位》均应:与其签订供气协议】并对:其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负全责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所》属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全面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抢】险电话等信息设专】人24小时值班【。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界限的划分以】管道燃气企》业,收,费结算的燃气表【为界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表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工】作所需费用》由燃气用户负责
!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
?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
,
—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第?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企业及车辆】应当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按许可【范围经营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九条 】储存燃?气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燃气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燃气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气:瓶充:装单位向《其供气使用者发放
!。
?
: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当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
(】二)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
】 (三?)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
,
(四】),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
— (?五):燃气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
》 ?(六)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
《。
【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燃气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
》 : 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 ?市,质监部门所属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