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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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具备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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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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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该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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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瓶?装燃气充装单—。。位,均应与其签订—。供气:协,议并对其《。。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负全】责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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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所属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全》面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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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抢险电话等信息设专!人,24小时值班—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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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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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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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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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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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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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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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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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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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界限?的,划分:以管道燃气企业收】费结算的燃气表【为界: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表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工作所》需费用由燃气用户负!责
》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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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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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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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
—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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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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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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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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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企业及车辆应—当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按许—可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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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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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储存燃气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燃—气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燃—。气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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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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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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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气瓶充装单位向其!供气使用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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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当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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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 , (《三)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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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 , (五》)燃气?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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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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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燃气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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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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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部门所》属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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