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九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具备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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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该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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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瓶装燃《气充装单位均应与】其,。。签订供气协议并对其!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负全责?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
《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所—属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全面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抢险电话等】信息设专人》24小时值班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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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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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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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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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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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界限的划分以—管道燃气企业收费】结算的燃气表—为界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表?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工作所需费用!由燃气用户》负责
》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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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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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
》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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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 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企业及车辆!应当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按》许可范围经营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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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储存燃气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燃气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燃气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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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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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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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气瓶充装单位向其】供气使用者发—放
《
?。 ,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当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
【 (二?)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
》 (三)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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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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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燃【气,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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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 (《六)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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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燃气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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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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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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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部!门所:属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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