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