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