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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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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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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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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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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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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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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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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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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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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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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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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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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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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