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