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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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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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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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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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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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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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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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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