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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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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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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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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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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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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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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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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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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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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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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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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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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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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