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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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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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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发展管道燃》气业务;扶持具【有一定经营实—力的瓶装燃气经【营者整合市场从事瓶!装燃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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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取!消居住小区内的管道!液,化,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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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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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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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方案报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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