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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优先发—展管道燃《气业务;扶持—具有一定经》营实力的瓶》装燃气经营》者整合市场从事瓶】装燃气业务 】。     逐】步,取,消居住小区内—的,管道液化《气,经营活动《 , : 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   — ,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方案报【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