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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优,先发展?管道燃气业务;扶】持具:有一定经营实力的瓶!装燃气经营者—整合市场从事瓶装燃!气,业务 》   》  逐?步取消居住小区内的!管道液化气经营【活动 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方!案报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