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村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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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按照】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分?类进行管《理
【 :国有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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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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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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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农村居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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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 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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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约定建设的】要求、期限和—。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签订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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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并】。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 ?鼓励:。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施工【企业和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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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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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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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 第二十六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因施工质—量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负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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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保管: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的管理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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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
!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
】 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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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规划建设乡》(,镇)新区《。、农民新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市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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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农民新村!和设施配套》、风貌各具的乡(】镇)住宅小区—引导农?村居民向规划—的农民新《村和:农村集中居民点适】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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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新村和乡》(镇)住宅小区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住】宅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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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新村建设资金坚持农!村居民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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