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村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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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按照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分类【进,行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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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农村居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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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 :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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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约定建设的要求!、期限和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签订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
— , 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并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 鼓励】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施工企业》和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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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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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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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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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因施工质量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负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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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保管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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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的管理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
—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
! —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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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规划建设乡》(镇:)新区、农》。民新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市: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农,民新村和设施配套】、风貌各具的乡(镇!。。)住宅?小区引导农》村居民向规划的【。农民新村《。和农村?集中居民点适—当集中
— 》农民新村和乡(镇】),住,宅小区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住宅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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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新,村建:设资金坚持农—村居民?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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