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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村镇:建设 ?。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按照》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分】类进行?管理 ?   》。 , 国有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     —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 ,。。 :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农村居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 ,  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 — ,。。 ? 第二十三条 】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约定建设的要【。求、期?限和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签订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 !   》  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并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     鼓【。励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施?工企业?和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 — 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 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 》 第二十六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因施工质量【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负责整《改, 》 第《二,十,七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保管!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的管—理,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 】 ,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  !   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 , 第三十条! 规划建设乡—(镇)新区、农【民新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市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农民新村和设施配!套、风?貌各具的乡(—镇)住宅小区引导农!村居民向规划的农民!新村和农村集—中居民点适当—集中 —    《农民新村《。和乡(镇)》住宅小区《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住宅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新】村建设资金坚持【农村居民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