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村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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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按照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分类进】行管理
》 国【。有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 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农村居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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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 : 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
! 第二十三条【 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约定?建设:的要求、《期限和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签订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
! 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并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 , 鼓励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施:工企业和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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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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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 ,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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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因施工质量!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负责整《改
】 第二?十七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保管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的管理》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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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
《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
! ? 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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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规划建【设乡(镇)新区、】农民新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市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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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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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农民新】村和:设施配套、风—貌各具的乡(镇)】。住宅小区引导农【村居:民向规划的农—。民新村和农村集【中,居民点适《当集中
【 《。农民新村和》乡(镇)《。住宅小?。区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住—宅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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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新?村建设?资金:。坚持农村居民—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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