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村镇建设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按—照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分类进行》管理
【。。 国有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 , 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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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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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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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农村居》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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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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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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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约定建设!的要求、《期限和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签订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
!。。 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并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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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鼓《励,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施工企业【和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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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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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 第二十六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因施工?质量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负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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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保管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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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的管理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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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
—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
》 ?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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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规:划建设?乡(镇)新区、【农民新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市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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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农民新《村,和设施配套、—风貌:。各具的乡《(,镇)住宅《小区引导农村居民】向规划?的农民新《。村和农村《集中居?民点适当集中—
】农民新村和》乡,(镇)住宅小—区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住宅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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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新村建设资金坚【持,农村居民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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