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涂装工程
16.4.1 井内金属结构件及套管、内管表面防腐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16.4.2 构件除锈应采用喷砂方式,除锈等级应达到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达到Sa2.5级。
16.4.3 喷砂前应进行表面检查,对油污、焊接飞溅、切割毛刺、临时焊点等进行处理,对有明显加工缺陷的构件应作记录,并应返修处理。喷砂除锈后,应对凹槽、角缝等易残存砂尘处进行清扫,并应对构件进行标识的保护和转移。
16.4.4 喷砂作业宜在喷砂房内进行,喷砂房应设通风除尘设施,满足作业人员健康及施工环境保护要求。
16.4.5 涂装作业房内应设除湿及温控设施,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35℃之间;
2 相对湿度应小于70%;
3 空气应清洁,无烟气、灰尘及水汽。
16.4.6 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h内不得淋雨。
16.4.7 漆料配比、上下涂层间隔时间及涂层单层厚度应根据所采用油漆品种性能参数及施工工艺确定。
16.4.8 涂层数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允许偏差应为0~15μm,每道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μm。对于尖端、棱角等难以保证厚度的部位,应先局部喷涂,再进行整体喷涂。
16.4.9 涂装完成后,应进行漆膜附着力试验。在抽检范围内,涂层完整程度应大于70%。
16.4.10 涂装件应进行外观检查,漆膜应光滑均匀,无漏涂、脱皮、透锈、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