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开 挖
8.1 一般规定
8.1.1 开挖作业应选择适宜的开挖方法,开挖方法应根据巷道和洞室所处的周边环境与地质条件,巷道和洞室的长度、断面尺寸和结构形式,以及施工设备等因素确定。
8.1.2 开挖前应进行洞库轮廓线测量放样。
8.1.3 爆破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设计对围岩稳定性的要求。
8.1.4 开挖宜采用光面爆破。当爆破振动符合设计对围岩稳定及水封条件的要求时,洞室下部开挖可采用预裂爆破。
8.1.5 施工期间应做好监控量测、地质预报等工作,并应根据监控量测量或地质预报情况调整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8.1.6 当洞室相向开挖接近贯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开挖面距离小于30m时,爆破作业严禁同时起爆;
2 在两开挖面距离小于15m时,应单向开挖,并制订贯通面的相应安全措施。
8.1.7 巷道局部不良地质需进行支护或混凝土衬砌时,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挖作业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变形量。当设计无要求时,预留变形量可按表8.1.7的规定取值。
表8.1.7 预留变形量(mm)
注:1 深埋、软岩巷道取大值;浅埋、硬岩巷道取小值;
2 当有明显流变、膨胀性围岩和原岩应力较大时,应根据量测数据反馈分析确定。
2 当需要仰拱作业时,仰拱施工作业面距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宜小于2倍的洞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