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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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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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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风景资源评】价;
!。 ,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 ,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 :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
, 《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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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 第十八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编制: ,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业绩《。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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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 ?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 》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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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 ? (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
?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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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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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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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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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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