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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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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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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风景资源评【价;
—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 ?。。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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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 (六)有】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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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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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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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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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业绩的单位承担】
《。
《 第:十九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 》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 (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
】(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
: , ,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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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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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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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 :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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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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