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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风景?资源评价; !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   》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  》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   (六)有关】专项规划 !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第十八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编制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业绩的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 ? ,   ?。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   ? (: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    (》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 :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