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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规 划 —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  :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     (六【)有关?专项规?划 !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 【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 : 第十八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编制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业绩的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   ?。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 (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     (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    【。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  :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