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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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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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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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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风景资源—评价;? ,。
【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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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 , ? ,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
》。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 , ,。。 (六)有关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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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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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第!十八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编制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业—绩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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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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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 (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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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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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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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
: 《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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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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