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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风景!资源评价; 【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   ?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 ,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   》  (六)》有关专项规划 ! 《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 ,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第十八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编制 【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业绩【的,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  :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     】(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  : , ,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