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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规 划 【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 ,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风景【资源评价; ! ,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 ,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   ?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  》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    (六)有】关专:项规划 —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第十八】。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编:制 —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业绩的单位承担 ! 【 第:十九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   》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     】(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    (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 ?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 ,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 —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