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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 :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科学、文化、教!。育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及游览条件】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 第十一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该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 — ?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