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 —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 第二十五条 对!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  》   ?(一)?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 《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  】   (《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   【  (四《)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 】     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 :。 《 第二十六条】 对风景《名胜资源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 :  :  :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成立文物保】。。护组织?或者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 ,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土地; 【 ?。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   《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 《    (》四)损?坏文物古《迹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   (五)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  :(六)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     【(七:),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  《 ,  :(八)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 第二》。十八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 , , (一)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 ? ? ,   (二)恢【复、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 【     (三】)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   ?(四)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     (五)!筑路、围《堰筑坝?。、,截留取?水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立项、规划建设、旅!游、土(林)—地使用、林木—采伐、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 《    (二)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三《。、四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四)属!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 ?  :  :(一)?专用公路、索道【、缆车、水》库、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 》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  (三)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 》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 第三十二条 对!风景名胜区的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寺庙》的,各种专项收入以【及捐赠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