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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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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 《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
】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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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对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 (一)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 【
【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
】 《 (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
!(四)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
! 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 【
第!二十六条 对风景名!胜资源?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成立文物】保护组织《或者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 》。。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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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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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
《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土地; —
? :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 :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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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损坏》。文物:古迹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 《 (:五)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
【 (六)《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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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 (八)】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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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 : (一)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
《 (【二)恢复、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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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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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 (五)筑路、】围堰筑?坝、截留取水
】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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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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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立项、规划建设!、旅游、土(林)】地使用?、林木采伐》、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
(二!。)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三、:四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四)属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 (一【)专用公《路,。、索道、缆车—、水库、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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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 , , (三)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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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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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风景《名胜区?的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寺庙的各种专【。项收入以及捐赠【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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