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 【。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 第二十五条! 对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    【 (一)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  【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    ! (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 :     (!四,)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 》   《。  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 【 , 第】二十六条《。 ,对风景名《胜资源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   —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成立文物【保护组织《或者: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    —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土地:;    !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  :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 :     》(四)损坏文物【古迹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    《。(五)?。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    (六)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  (七)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  : (八)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 第二【十八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   (一)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  【 , , (二)《恢复:、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 【    (三)【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     (—四):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     (五】)筑路?、围堰筑坝》、截留?取,。水,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立项】、规划建设、—旅游、土(林—)地使用、林木【采伐、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   ?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   —  (二)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三、四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四:)属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前款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    — (一)专》用公:路、索道《、缆车?、水库、《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 】 ,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 :  :  (三《)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 《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 第三?。十二条 对》风景名胜《。区,的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寺—庙,的各种专项收入【以及捐赠《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