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保 :护 ?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 《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 第二《十五条 对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   (一)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 :。  》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 ?。 :     —(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 《     (四)!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 ?  ?  :。 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 — 第二十六条】 对:风景名胜《资,源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成立《文物保?护组织?或者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 :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土地;《  — ,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 ,  《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     (四)】损坏文物古》迹,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   》  :(,五)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   (六》),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    【 (七)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 ?    (八)【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 《 第二十八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     (一)】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 — :  :  (二《。)恢复?。、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  !  : (三)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   ?  (四)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 《    《(五:。)筑路、围堰筑坝】、截留取水 —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三《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立项《、规划建设、旅游】、土(林)地使用】、林木采伐》、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     (!二)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属国家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三、四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四)属》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  (一)》专用公路、索—道、:缆车、水库、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    !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   (《三)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 》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第《三十二条 对风景名!胜区的?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寺《庙的各种专项—收入以及捐赠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