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58-2014 建标库

4.4  

4.4.1  医技部宜包括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药剂科等,也可根据医院规模和实际功能需要,设置中心供应室、病理科等科室。科室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有关规定。

4.4.2  医技部内医护人员与患者流线宜相对分开,并应便于医院对门诊、住院两种不同类型患者进行检查时的管理。

4.4.3  电抽搐治疗用房应设置在安静、干扰少的地段,配置有充气袖带的病床,并应配备医疗槽,同时应设置氧气、负压、麻醉气体装置以及电气接口。

4.4.4  光疗室应配备滤出紫外线后达2500lux~3000lux的人工亮光电源,应设人工照明光控、渐暗开关,其门窗应设遮光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