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58-2014 建标库

4.3  

4.3.1  急诊部应根据医院功能需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设急救车停车位,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2  与门诊部、医技部、住院部应有便捷的联系通道。

4.3.2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接诊分诊台、护士站,以及抢救室、诊室、观察输液室、污洗室、值班更衣室、卫生间等用房;

    2  可根据需要独立设置挂号、收费、药房、检验、功能检查、监护等用房。

4.3.3  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临近急诊门厅布置;

    2  具备抢救、应急治疗、清创、洗胃、灌肠等功能,应配置器械、药品柜或相应用房;

    3  应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供应装置。

4.3.4  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50m,床边与平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床端与垂直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40m;

    2  需要设置隔离观察室时,宜单独分区设置;

    3  应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供应装置,宜配置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4  应集中设置卫生间、盥洗室、污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