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门 诊 部
4.2.1 门诊部应包括普通门诊、儿童门诊,可根据需要设置心理咨询门诊及法医鉴定部等。门诊部应设置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急诊部、医技部邻近,并应与住院部有便捷通道联系。
4.2.2 门诊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部应设置门厅、导诊、挂号、收费、药房、诊区、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 各科诊区应设置候诊、诊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 换药室、处置室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 门诊部可采用预约挂号、集中挂号及分层挂号等挂号方式。
4.2.3 门诊诊区宜采取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宜采用电子叫号方式。候诊处应设护士站,候诊座位宜按每间诊室不少于3个设置。
4.2.4 诊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70m,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0m2;
2 诊室应设置医生应急撤离门或医生工作走廊;
3 当2间及以上诊室并列设置时,宜设置医生工作走廊,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4.2.5 儿科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宜设置儿科专用候诊;
3 候诊区域宜设置儿童活动场所。
4.2.6 心理咨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宜设置环境良好、相对独立的候诊区域;
3 心理咨询诊室可按诊室设置。
4.2.7 司法鉴定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室外应设停车位;
2 受检等候室与鉴定室应毗邻设置,外窗应采取视线遮挡措施,并应加装防护栏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