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58-2014 建标库

4.2      

4.2.1  门诊部应包括普通门诊、儿童门诊,可根据需要设置心理咨询门诊及法医鉴定部等。门诊部应设置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急诊部、医技部邻近,并应与住院部有便捷通道联系。

4.2.2  门诊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部应设置门厅、导诊、挂号、收费、药房、诊区、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  各科诊区应设置候诊、诊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  换药室、处置室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  门诊部可采用预约挂号、集中挂号及分层挂号等挂号方式。

4.2.3  门诊诊区宜采取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宜采用电子叫号方式。候诊处应设护士站,候诊座位宜按每间诊室不少于3个设置。

4.2.4  诊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70m,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0m2

    2  诊室应设置医生应急撤离门或医生工作走廊;

    3  当2间及以上诊室并列设置时,宜设置医生工作走廊,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4.2.5  儿科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宜设置儿科专用候诊;

    3  候诊区域宜设置儿童活动场所。

4.2.6  心理咨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宜设置环境良好、相对独立的候诊区域;

    3  心理咨询诊室可按诊室设置。

4.2.7  司法鉴定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室外应设停车位;

    2  受检等候室与鉴定室应毗邻设置,外窗应采取视线遮挡措施,并应加装防护栏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