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空气调节
9.4.1 生产车间内高温生产设备的工作点或操作区域宜设置岗位送风。
9.4.2 送风量应根据消除车间内余热、余湿和稀释有害物质所需风量的最大量,与车间排风量平衡后确定。
9.4.3 分级包装间、平衡间应保持正压,宜采用上送风下回风方式。
9.4.4 卷绕间送、回风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9.4.5 送风系统的空气处理方式应根据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确定,可采取冷却或加热等处理方式。夏季空气处理宜采用蒸发冷却方式。
9.4.6 物检室、集中分散控制系统(DCS)控制室和变频室等布置分散的房间,宜独立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物检室宜采用孔板上送风下回风方式;控制室和变频室宜采用下送风上回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