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设备、风管和其他
9.5.1 下列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产生的场所中的设备;
2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9.5.2 送风机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室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门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
9.5.3 用于防爆型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5.4 输送、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用非绝缘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9.5.5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严禁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9.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9.5.7 排风系统中含有较多油雾的风道应设置不小于0.5%的坡度,并应在风道的最低点和通风机的底部设置排油装置。
9.5.8 送、排风系统的风管上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5.9 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排风管,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防火分隔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和含有有害物质的排风系统,其正压段不应穿过其他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