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纶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29-2013 建标库

9.5  设备、风管和其他

9.5.1  下列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产生的场所中的设备;

    2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9.5.2  送风机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室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门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

9.5.3  用于防爆型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9.5.4  输送、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用非绝缘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9.5.5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严禁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9.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9.5.7  排风系统中含有较多油雾的风道应设置不小于0.5%的坡度,并应在风道的最低点和通风机的底部设置排油装置。

9.5.8  送、排风系统的风管上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5.9  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排风管,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防火分隔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和含有有害物质的排风系统,其正压段不应穿过其他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