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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通  风 》 —。 9.3.1  】生产车间的通风设】计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或机械通风 】 : ?9.3.2  生产!车间或?工艺辅?房内:散发热、湿气体、有!。害物质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区域和!设备应设计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 , ?9.3?。.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且局部《排风不应接入车间全!面排:风系统 】。     1—  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粉》尘的房间和》设备; 】     2— ,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 《9.3.4》 , 设置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的生产车间及—工艺辅?房,。应采取补风措施【补风宜采用自然进风!不具:备,自然进风《的条:件或自然进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送风并应使排风【区域与周围空间保】持相对负压 】 , , 9.?3,.5  生产车【间及工?艺辅房中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时其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 9.3.6【  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厂房内温度最高、】湿,度最大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生【。产车间以《散,发热湿气体为主时】排风口应《布置在车间上部;】    ! 2  《。车间内?可能散?发密度比空》气重的气体时排【风口宜上、下—布置宜从下部排【风口排出《。总,排风量的2》/3、从上部排风口!排出总排风量的【1/3 《 9—.3.7  放置在!楼面上的风机应采取!减震措施 》 9.【3.8  》建筑物中《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