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纶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29-2013 建标库

8.3  建筑防火、防爆、防腐蚀

8.3.1  生产厂房(包括控制室、附房)及全部辅助生产设施的防火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1.7的规定,生产厂房(含附房)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8.3.2  散发爆炸危险物的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根据生产物料的特性确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3.3  生产控制中心不应布置在防爆区内。

8.3.4  聚合车间的胺投料间应靠外墙布置,并应用防爆墙与车间的其他区域隔开,同时应采取防爆泄爆措施。防爆区域内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应同时作为起防爆作用的防护墙。

8.3.5  无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含辅房)与防爆区域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防护墙上不宜设置门,当生产需要,必须在防护墙上开门时,应在防护墙一侧设置安全门斗,门斗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门斗上的两个门不应相对设置。

8.3.6  防爆区域的外围护结构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泄压面宜靠近室内易发生爆炸的部位,但应避开室外的主要交通道路和人员集中场所。

8.3.7  危险品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隔离,并应采取隔渗措施。

8.3.8  有爆炸危险区域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8.3.9  各建筑物、储罐(区)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8.3.10  组件清洗间地面、反应器清洗区(间)、精制地面及离子交换区,应采取防腐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