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线信息档案管理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信息共享的原则,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管线信息资源。
第三十二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及时将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的管线工程,视为不具备竣工综合验收条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管线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文档):
(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照片、录像等。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管线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原有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档。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档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对已建成而没有档案资料记录的管线,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参加城市管线专项普查工作,查明其管线现状。
第三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定期进行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市财政部门应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各有关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参与普查,并承担其管线的普查费用。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纳入城市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管线档案的开发利用和保密工作。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档案信息,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