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施工标牌上应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

第二十三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但应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的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与规定进行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管线工程的验收工作。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设置管线标志,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城市管线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因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由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城乡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实施相关审查。

第二十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征收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验收分为竣工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两个阶段。
    竣工验收由管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竣工综合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市城乡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参加。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