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一条】 城:市,管,道燃气的压力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两段炉煤气!须按:规定:向燃:气中加入定量的加臭!剂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设【施必须符合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燃》。。气容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定期巡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各类防爆设施及【。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确保:灵活可靠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按,设,备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特殊情《况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论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