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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四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 第《五条: 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 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 :。第十条 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 【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