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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
第五条 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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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
第!十,条 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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