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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 :第,。五条 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  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 第十条 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 】 :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