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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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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
第》五条 ?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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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
第十条 【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
【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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