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软化水、除盐水供应
8.9.1 工业用水的软化、除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的有关规定。
8.9.2 低压锅炉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有关规定,中高压锅炉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8.9.3 锅炉给水采用化学水处理时,锅炉的排污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软化水作为补给水的低压锅炉不应大于10%。
2 以软化水作为补给水的中压锅炉不应大于5%。
3 以除盐水作为补给水的热电站不应大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