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