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蒸汽、热水供应
8.5.1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供热系统,应利用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资源。
8.5.2 需设置独立的供热设施时,应根据冬季和夏季的最大、最小、平均耗热量以及供热参数确定锅炉和建设规模,当单台锅炉额定出力20t/h及以上、设备利用时数大于4000h/a时,应热电联产。
8.5.3 热电站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平均总热效率应大于45%。
2 年平均热电比,单机容量为1.5MW~25MW的供热机组应大于100%;单机容量为50MW、100MW、125MW的供热机组应大于50%。
8.5.4 供热系统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高效节能的锅炉,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 10094的有关规定。
2 选用高效节能的鼓引风机、给水泵、给煤、除灰渣、备煤等设备,其能力应与锅炉匹配。
3 当供热负荷波动较大,与锅炉匹配的鼓引风机、给水泵可采用调速装置。
8.5.5 供热管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源和工艺用户要求的介质参数应协调,不宜采用节流降压供热。
2 应按经济流速计算供热管道的管径。
3 接往各车间的供热支管,应在车间入口处加设流量计量装置。
8.5.6 热力设备和管道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和《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 5072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温。
8.5.7 建筑物采暖介质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应采用热水。
8.5.8 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回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供热系统和用汽设备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凡凝结水有可能被回收时,应采用间接加热方式。
2 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回收率不得小于75%。
3 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设置水质监测及净化装置,并应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