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物料的贮存与准备
3.1 贮 存
3.1.1 物料的贮存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精矿的贮存时间宜为20d~30d,北方高寒地区可为60d~90d;
2 熔剂的贮存时间宜为20d~30d;
3 焦炭的贮存时间宜为20d~30d;
4 烟煤的贮存时间应为30d~60d,堆高不应超过3.5m;
5 化学品的贮存时间宜为30d~60d;
6 重油的贮存量宜多于一个月的用量,贮油罐数不宜少于2个;
7 火法炼铅和湿法炼锌工艺中产出氧化锌,应设置氧化锌仓库,宜有贮存3d~5d的仓容。独立铅冶炼厂的氧化锌仓库仓容可加大到20d。
3.1.2 精矿应贮存于有屋盖的地坑式矿仓内,矿仓应按需要分格,宜设置混料仓。
3.1.3 寒冷地区的冶炼厂的精矿仓,应设采暖、防冻、解冻设施。
3.1.4 焦炭、粉煤用烟煤宜贮存于有屋盖的仓库。
3.1.5 熔剂、燃料烟煤可贮存在露天仓库。
3.1.6 化学品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