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85-2014 建标库

3  物料的贮存与准备

3.1      

3.1.1  物料的贮存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精矿的贮存时间宜为20d~30d,北方高寒地区可为60d~90d;

    2  熔剂的贮存时间宜为20d~30d;

    3  焦炭的贮存时间宜为20d~30d;

    4  烟煤的贮存时间应为30d~60d,堆高不应超过3.5m;

    5  化学品的贮存时间宜为30d~60d;

    6  重油的贮存量宜多于一个月的用量,贮油罐数不宜少于2个;

    7  火法炼铅和湿法炼锌工艺中产出氧化锌,应设置氧化锌仓库,宜有贮存3d~5d的仓容。独立铅冶炼厂的氧化锌仓库仓容可加大到20d。

3.1.2  精矿应贮存于有屋盖的地坑式矿仓内,矿仓应按需要分格,宜设置混料仓。

3.1.3  寒冷地区的冶炼厂的精矿仓,应设采暖、防冻、解冻设施。

3.1.4  焦炭、粉煤用烟煤宜贮存于有屋盖的仓库。

3.1.5  熔剂、燃料烟煤可贮存在露天仓库。

3.1.6  化学品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