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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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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 第十三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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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和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 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 4—、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 —5、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5M山墙宽度!大,于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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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 2、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 : — 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3、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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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和》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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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宜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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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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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居!住建筑对间距的要求!
【 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的?也,可作:为,规划:审批依?据日:照分:析时:间新区?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旧区不少于2小!。时,
》
?第二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档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 前款所列—之外: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①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m
【 ②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m
!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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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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