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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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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和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 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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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 5、!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5M山墙宽!度大于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二)?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2、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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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 , 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
第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 , 》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 3、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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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和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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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5米
?
【第十:六条 ?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宜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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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居:住建:筑对间?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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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的也可作《为规划?审批依据日照分【析时间新《区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旧区—。。不,少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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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档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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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之外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①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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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m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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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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