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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
》第十三条 》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和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 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 , 4、》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 5、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5《。。。M,山墙宽度大于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二):。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间距》按下表控制
—
《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2、【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 (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
第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
, — : ,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 3、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
》 第十五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和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5米
【
第十六条 !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宜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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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居住建筑对间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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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的!也可作为规划审【批依据?日照分析时》间新区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旧》区不:少于2小时
!
第二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档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前款所列之—外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①【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m
【
【②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m!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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