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 第《八条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 第十一条 —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