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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 第八条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