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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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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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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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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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