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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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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第八条》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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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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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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