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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第—八条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九条 】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