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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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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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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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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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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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