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规划、《税务、工《商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 ,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等证照;可!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其】房地产经纪业务【等有关方面》的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