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规划《、税务、工商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的?管理:活动 》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  : ,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等!证照:;可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其房地》产,经纪业?务等有关方面的【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