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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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规划、税》务、工商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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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 ,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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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等证照《;可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其房地产经!纪业:务等有关方面的【情况: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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