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规划】、税务、工》。商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等证照】;可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其房地】产经纪业务等有【关方:面的情况《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