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的;  】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使用《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