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屋租!赁登记
《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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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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