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 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的【燃气(含瓶组供【气) 实行统—。。一经营;用瓶装供应!的燃:气实行多家》经营并可实行备【用瓶周转制》度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经》。营实行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燃气】经营网点资格管理】制度及其《年审制度严禁—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者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继续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 ,自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服!务站点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及灭:火设施   (四)!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人员等从业!。人,员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相应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  (五)有完【善的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燃:气代:灌代销?经营户应符合前款】(一)、(二)【、(四)、(五)项!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 经!。营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经营范围》、供应能力、—。专业管理《人员状?况和:经过批准的有关【储存、灌《。装场地、残液回【收以及供应站点设备!、运输?工,具等情况的资—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分别向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向安全监】察部门申领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持上述两证】向,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或: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   !(二)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钢瓶!内残液存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二)禁止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禁止用贮罐、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   【(三)使用的燃气设!施,和为用户提供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修;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四)未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经营燃气  【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停】气时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因突发事—件而降压或停气【的,应及时通知用户;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对用—户恢复供气  【 (六)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实》行专人值班、昼夜】服务:制度并通《告用户   (七)!。 ,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 应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方可运】输采用其他运输工具!从,事燃:气运输的须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燃!。气经营中的服—务性:收费、应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