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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的燃!气(含瓶组供气) !实行统一经营;【用瓶装供应的燃【气实行多《。家经营并可实行【备用瓶周转制度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经营实行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燃气经营网点资!格管理制度及其【。年审制度严禁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者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继续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 自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服务站点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及灭火设施
】 (四)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人员等从业人—员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相【应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 (五《)有完善的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六)有符合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燃气代灌代销经营】户应符?合,前款(一)、(二)!、(四?)、(五)项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 经!营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经营范围、供应能!。力、专业《管,理人员状况和经【过批准的有》关储:存、灌装场地—、残液?回,收以及供应站点设】备、运输工》具等情况的资—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分别》向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向安全监察部【门申领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持上】述两证向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或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
》(二)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钢瓶内残【液,存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禁止用贮!罐、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
《 ,(三:)使:用的燃气设施—。和为用户提供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修;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未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经营燃气《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停气时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因突发事件—而降压或停气—的应:及时通知用户;【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对用户【恢复供气《
(六)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实行专人》值班、昼夜服—务制度并《通告用?户
(七—) 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 应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方可】运输采用其他—运,输工具从事燃—气运输的须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燃气经】营中的?服务性?收费、应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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