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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的燃气(含瓶组供!。气) 实《行统一经《。营,;用:瓶装供应的燃—气实行?多,家经营并《可,实行备用《瓶,周转制度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经营实行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燃气经营网》点资:格管理?制度及其年审—制度严禁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者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继续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 《自,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服,务站点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及灭火【设施
?。 , (四)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人,员等:从业人员《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相】应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有!。完善的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六)有符—合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燃气代!灌,代销经营《户应符合前款(一】)、(二)、(四】)、(五《)项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 经?营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经营范【。。围、供?应能力?、专业管理人—员状:况和经过批准的有】关储存?。、灌装场地》、残液回收以及供应!。。站点设备、运—输工具?等情况的资》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分别向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向?安全监察部门—申领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持上述两证!向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或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
》 (二)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钢瓶内残》液存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禁止用贮罐、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
》 (三)《使,。用的燃?气设施和为用户提】供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修;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未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经—营燃气?
,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停:气时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因突发事件而降压】或停气的应及—时通知用《户;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对《用户恢复《供气
(六【),。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实行专人值班、】昼夜:服,务制:度并通告用户
】 (七) 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 》应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方!可运输?采用其?他运:输工具从事》燃气运输《的须:。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 燃气?。经营中的《服务性收费、应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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