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的燃气(含瓶组!供气) 实》行统一经营》;用:瓶装供应的燃气实】。行多家经营》并可实行备用瓶周转!制,度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经营实】行,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燃,气,经营网点资格—管理制度及其年【审制度严禁》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者【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继【续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 自》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服务站《点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及【灭火设施《   (《。四,)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人员等从业人!员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相应》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有,完善的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六)有?符合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燃气!代灌代销经营—户应符合前款(【一)、(二)—、(四)、》(五:)项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 经营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经营范围》、供应能力、专业】管理人员状况和【经过批准的有关储】存、灌?装场地、残液回【收以及供应站点【设备、?运输工?具等情?况的资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分别】向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向安全!监察部门申领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持上述】两证向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或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   ?(,。二):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钢瓶!内残:液存: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禁止用贮罐》、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 》。  (三)》。使用:。的燃:气设施?和,为,用户提供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修》;,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未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经营燃!气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停气【时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因突发事件而】降压或?停气的应及时通知用!户;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对,用户恢复《供气   (六)】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实行专!人值班、昼夜服务】制度并通告用户  ! (:七) 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 应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方可运输采用其【他运输工具从事燃气!运输的须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燃》。气经营中的服务性】收,费,、应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