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的—燃气(含瓶组供气】) 实行《统一:经营;?用瓶:装供应?的燃:气实行多家经营并可!实行备用瓶》。周转制度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经营实行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燃气经营》网点资格管》理制度及《其年审制度严禁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者!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继续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 自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服,务站点?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及《灭火设施   (】四)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人员等从!业,人员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相应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有完善的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燃气《代灌代销《经营:户应符合前款(【一):、(二)、(四)、!(五:)项: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 —。经营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经《营范围、供应能力】、专业管理人员【状况和经过批准【的有关储存、—灌,装场地、残液回收】以及供应站点设备、!运输工?具等情?况的资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分别向?。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向安全】监察部门申领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持上述两证!向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或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 【  (二)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钢瓶内】残液存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禁止用贮罐!。、,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   (三)使!用的燃气设》施和为用户提供【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修:;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四)《未,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经营燃气! ,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停气】时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因突发事件而】降压或停气的应【。及,时通知用《户;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对用户!恢复供气   【(,六)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实行《专人值?班、:昼夜服务制度—并,通告用户   【(七)? 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 应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方可?运,输采用?。其他运输工具从事燃!气,运输的须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  燃气经营中的】。服务性收费、—。应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