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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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的燃!气(含瓶组供气) !实行统?一经营;用瓶装供应!的燃气实《行,多家经营《并可实行备用瓶周】转,制,度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经:营实:行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燃!气,。经营网?点资:格管:。理制:。。度及:其,年审:制度严禁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者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继续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 自—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服务:。站点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及灭火设施【
(四)—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人员等从业人员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相】应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有完善的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六)》有符合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燃气代灌—代,销经营户应符—合前款(一)—、,(二)、(四)、(!五):项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 经营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经营范围、供应!。能力、专业管理【人员状况《。和经过批准的有【关储存、灌装场地、!残液回收以及—供应站点设备、运】输工具?等,情况:的资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分别向》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向?安全监?。察,部门:申领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持上述《两证向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或《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
? ,(,二)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网点资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钢瓶内残》。液存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禁—止用贮罐、》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
(】三)使?用的燃气《设施和为用户提供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修;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未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经营燃气【
,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停气:时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因突发事件而降【压或停气的应及时通!知用户;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对用!。户恢复供气
】(,。六)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实,行专人值《班、昼?夜服务制度》并通:告用户
(七】) :。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 【应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方可运输【采用其?他,运输工具从》事燃气运输的须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 :燃气经营中》的服:务性收费、应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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