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
,第六:条 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对已经批准的燃气!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违反;【确需变更的须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燃气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
第八条 各项【燃气工程的设—计、 施工或安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向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设计、施!工和安装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任务
】第九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 须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 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设计?、,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变:更高层住宅必须安装!管道燃气《。配套设?施,
,
第十二条 —凡具备?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条件的单位和—住户应由《燃气施工经》营,单位按燃气规划【和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由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筹《集,解决工程建》设资金的具体收缴】办法及标准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筹资金全部—用于燃气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重点燃气项目—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和单《位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