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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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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量、》水质监测站网—承担:水量、?水质预测预报工作对!河流、?水库、城乡供水【水源地及企业自备】水源:。实施定期监测对承】担水质监测评价的单!位实:行计量认证制度【
第十九》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第》二十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修订?。。完善市确《定的大中型河道、】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市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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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市、区)的!河道、水《库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的【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河道、水!库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水—库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 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对,超,。标准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养殖生产—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对地下水】超采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取水单位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地表水进行回灌【补,。源
第二》十五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 ?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海—水入侵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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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水工程?实施保护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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