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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资源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跨县市区《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第三十二!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直接从河流、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 : 农村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直接从河流》、水库?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意见并附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三十九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水工程管理!单位商用《水户自行确定水费价!格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四—十一条 要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推行【节水项目建设—和节水技术》   — 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对,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 对城镇居民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第四十三》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取,水期限、取水方式】取,水,;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权限、时《限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审:取水许可证》不,得擅自?转,售水取水《许可证?不得复制、》涂改、?出租、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装置!应保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应按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取用水资!料按:要求对?。水质进?行定:期化验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水资【源紧缺?时有关部《门可:以核减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计划有关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在地表?水,丰沛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关停!地下取水井涵养地】下水改善水环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