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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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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县市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县市?区,、各行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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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开!发调度、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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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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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其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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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兴建?取水工程必须按照管!辖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辖、申报的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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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兴建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含):、,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含)取—水工程?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大型灌】区取水工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审批;?
! (二)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含)至4万立】方米、地下水3千立!方米(含)》至2万?立,方米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审批【
(【三)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资质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外!地来本市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单位》。必须事先到施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经批准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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