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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县市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县市区、》各行业的需要— :  ?  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开《发调:度、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   《 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其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兴》建,取水工程必》须,按照管辖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辖,、申报?的权限为《 ? ? :    (一—)兴建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含)、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含)!取,水工程?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大型灌区取水!工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审批;】 : ?    —。 (二)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含)》至4万?立方米、《地,下水3千立方米(含!)至:2万立方米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审批:     (三】。)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资质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外,地来本市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单位?必须事先到施—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经批准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揽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