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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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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县市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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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县》市区、各行》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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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开《发,。调度、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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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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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其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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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兴建取水工程必须!按照管辖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辖、申报的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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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兴,。建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含》)、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含》)取水?工程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大型灌区取》水工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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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含【)至4万《立方米、地下—水3千立方米(含)!至2万立方米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审批》
—(三)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资质?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外地来—。本市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单位必?须事先到施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经》批准: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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