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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县【市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县市区!、,各行业的需要 【 ?   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开发—调度、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    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其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兴建取》水工程?必须按照管》辖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辖:。、申报的《权限为 【     】(一)兴《建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含)、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含)取水工!程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大型—灌区取水工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审批; ! 【    (二)【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含)至【4万立方米、地下水!3千:立方米(含)至2】万立方米《。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审批:     (三】)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资质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外【地来本市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单位必?须事先到施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经批准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揽工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