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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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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县市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县市区、各行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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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开发调度、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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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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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其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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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兴建取水工程【必须按照《管,辖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辖、《申报的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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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兴建【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含)、【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含)取水—工程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大型灌区取【水工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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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含)至【4万立方《米、地下水3千立方!米(含?)至2万立方—米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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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七条 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资质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外地!。来本市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单位必须事先!到施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经批准?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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