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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县市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县市《区、各行《业的需要 》 ?。   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开发调度《、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 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其—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兴建取水工程必须按!照管辖?。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辖、申报—的权限为 》 , ?     (一!。)兴建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含)、—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含)取水工程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大型灌区取水工【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审批; — , :  》  : (二)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含)至4万立方米!、地下?水3千立《方米(含)至2万】立方米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审批 ! , ,   (三)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资质!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外地来本!市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单位必须事先到!施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经】批准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揽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