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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退让
!
第三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城市给水与煤【气,主干管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与公共安全!、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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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8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在不影响绿—地,景观的?前提下按本》条第一款非住宅【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五!)若用地界线相【。邻方有?。永久建筑新》建建筑要满足—其建:筑间距要求但新建建!筑离界距离不足在】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后且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予以核减离界(用!地红线)距离—;
— (?六)教学楼、病【房及类似性质的【。建筑退?让应:增加的间距》(,相对住?宅建筑?),应留在本单位—用地红?线内;
【 (《七)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站等?危及安全的卫生防】护要:求的非住宅建筑(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本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将相邻建(》构)筑物《离界线距离》。作为:安全:防护距离;
—
: ,。 (八)若用—地界线为非》规则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则根据—。第五章建《筑,间,距设定建筑位置【(如相邻方》有永久性建筑或有】批准的详《细规划?则按规划的》建筑设定位置;如相!邻方无永久性建筑又!无详细规划则以新建!建,筑物:设定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对用地界线!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调【整,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离界距离【控制表 —。 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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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建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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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朝向 !。。。 — 离界距离》
,
:。 住宅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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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间】距的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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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间距的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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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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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多—层,。以下临道路建筑距】道路中线或含道【路退:让,后,超过:本栋建筑半间距【。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建建》(构)筑物、临【道路:凸出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9控制道—路两侧相《对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同时满?足第五章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单》位为m) 表!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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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位 :
道!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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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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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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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 注1、表【中H指建筑总高度
!
! 2、高层【建筑:后退线指主体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可按低层、多层【控制
《 【 3、在【旧城:或特殊地段按—。此规定确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 第三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建【。筑及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层、低》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建筑《主要出?。口,退离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足公共】。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相,应直线段部分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基础【上增加5米
—
》 ,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灯箱、招牌【、广告等一般不【得伸入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如下
《
《 (一) —快(高)速》公路≥?50米;
!。 (二) —国道≥30米;【。
》 (三《)省道?(主要公路)≥2】0米:;
》。 (四—)县道(次要公路)!≥1:5米
【 公路规划【红线: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 《沿穿越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村》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按城镇、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第:四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
》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但在划定的铁—路防护林带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铁路》设施除外《)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库和厂房】等,最近轨道边》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四):铁路弯道处新—建,。建(构)筑物与最近!轨道:边线的距离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经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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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部门共同确定【其两侧建筑不—得突入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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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用地界线周【边建筑的《退离要求按详细规】划或专题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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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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