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表2—
【
【 》。 平均层数
【。。
— 建筑密度
】 《 总容积》率
】
【 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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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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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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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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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 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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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型 【
】高 度 《
《 : 区 位
! 《 四 面《 临 路 】
— 二或三面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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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 : , 《。 , , 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
】 《 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 ,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
—。
第十七《条 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
— 《 (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
: ?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
》
(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
【 (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
! 《。。(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
?
》 第十八条 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
,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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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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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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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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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
第【二十一条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
《 (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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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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