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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标准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表2 】 】 平均层!数 : — 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 【 1-3层 — : 》 35% ! 1.1 【 ? ? 】 》 4-6层 — : 30%! 【。 1.8《 : : 《 【 7【。-9层 《 — 25《% : : 》2,.2 》 ? 】 10】层以上 ! 2?0% !。 根据?功,。能,需要确定 】 ! : :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 表:3 【 《。 ? , ? 类 型 】 , 《 高 度 — 】区, 位: 《 四 【面 临 路 ! : , 》二或:三面临路 【 一 】面 临— 路 — 不— 临 道 路 】 》 ? 《 》 :  — 24—米及以上 ! 《旧, ,区 》 ? , 建筑密《度 ? — 40% 》 《 37》.5% ! , 3:5% 【 : 32.5% 【 —。 》 公! 】 容积率《 — : 11 】 9 》 【7 】 5 ? : 》 : ! 共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35【% 《 :。 :。 32.5% 】 ?。 30%— : 》。 27.5》% 《 》 : — 民 !。 : 容积率 ! 》 10 【 , ,。 8 【 , 6 — 4 】 》 ! : : ,用 【 24米以【下 :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 45% ! 42.5【% 《 ? , 40% 【 37【.,5% 【 】 《 建 !。 容积率 !。 , ? 3.1 】 2【.9 》 2.8】 ? ? 2.6 【 》 ? : 》 筑 【 》 新 区 》 , :。 ,。 建筑密【度 ? 【40% 】 ,。 37《.5:% : 3】5%: — 32《.5%?。 : 】 ? ?   — ? 容—积率 】 2.8 【 》 :2.6? : : : 2.4 【。 2.】。2 《。。 ! ?   【 】。24米及以》上 —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30% — 》25% — , 《。25:% !25% 【 , ! 住 ! , : 容积率 】 《 6 】。 : 5 ! 4 ! 3 》 【 : , , — 宅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25% 【 ? : 2?5%: 》。 25%— ? 25% ! —。 》 》 民 】 容积【率 【 5 》 ?。 ? 4 !。 3 【 2《。.5 ? ? ? ! 用 ! ? 24米以下 !。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 ? 35% — 》 ,3,3% — 3》0% 【 , 2?7%: 《 ! 》 建 】 : 容积率》 】 2:.4: — :2.3 《。 ? , 2.》1 : 1.!8, — ! 筑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33% 【 — ,30% 》 —27% 】。 2《5% 《 —。 , ? : 《。 ,   《 容】。。积率 ? 【 2.3 ! 2.1— : 》。 1.8 》 《 1.6 【 !   —  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   ? ,    《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 , ?    《    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     》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 第十七条 !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 》  《  :(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 ,。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 《    (【。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  》 , (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 !。 : , ,  (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 《 ? ? 第十八条 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 : :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 , 表4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 ≤2 】 1.》0 】 】 ≥—2<4 【 1.—5 《 》 【 ≥4<6! 】2.0 《 , ! ?。 : , ≥《6 !2.5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   ?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 第?二十一条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