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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标准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表2 《 ? 》 《 《 平均层数 【 建!筑密度 【。 : 总容积率 ! — : 《 》 1-3层》 , , : 35%】 【 1.1 — — 】 4-【6层 【 30% ! ?。 1《.,8 】 ?。 ? 7!-9层? ,。 【 25?% 】 2.2《 【 【 ? 10》层以上 】 20》% ? , 根据功】能,需要确定 【 — 】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 表3 ! , !。 《 , , 类 型 】 高— 度: ? 区【 位 》 ? 四 》面 ? 临 路 — 》 :。 二或三面临路【。 】 一 面 — 临 路 —。 : 不【。 ,临, 道 路 【 》 : 【   【 【24米及以上— :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40% 【 37.5%! 》 : 35% 》 》 32.5%【 《 【 】 公: : 《 ?容积率 ! 1《1 【 9 》 , 7— , ? 5》 【 》 共! :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 ? : , 35% 】 3》2.5% — 30%!。 》 27.5% ! 》 》 : 民】 — , 容积率 ! 》1,0, : ? 8《 【 6 — 4 — :。。 — 】 用 — : :。 24米—以下: !旧 区 ! 建筑》密度 —。 45%】 — :。42.5% 【 《 40% ! ?。 37.《5% 《 】 】。 建 】 ? ,容积率 ! 3《.1 】。 2.9 】 , 2.8 】 : 2.6 ! 】。 ! 筑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40】% 》 3》7.5% ! 35% 【 , —32.5%》 ? : 《 ?。 【   】 容积率 【 2!。.8 【。 2.6 ! 《 2.?4 】 2.2 【 — !  ? , 】24米及以上 【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30% 【 ? 2:5% 】 25% — 【25% 》 】 ? , , 住— 》 容积率【 : — 6 ? , —5, , : ? 4 《 《 3《 , — 》 — 宅 !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25% — 【2,5,% 】 25% 》 : 25% ! : , — 《 民 】 【 容积率 【 5 ! 4 】 》 3 》。 2.】5 ? : 》 】 : 用 — ,。 24米【以,下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 3》5% ! 33?% —。 3《0,% : 》 :27% 【 ! : ,。 建 ! 《 容积率 — 【2.:4 《 》2.3? 》 2.1 !。 1.8 ! 》。 ! 筑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33%! 3!0% ? : 27% !。 — 25% 》 — !   】 —容积:率 : 2!.,3 《 2.1 ! 1.!8 — 1.6 【 【    ! 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      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 》   》      —。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      —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 第十—七条 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 》   》 (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 ,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   】 (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 —   《 (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 】 ,。  (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 【 第十八条 【 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表4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2 】 , 1.0 ! 【 —。 ≥2<4 ! 《 , 1.5 【 【 【 , ≥《4<6 — : 2.0 ! 《 】 ≥6 ! ? 2.5 !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 —    (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 —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