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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标准 ?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表】2 : , ! ? ? 平均层—数 :。 【 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 ? 1-3层 】 3】5% ! 1.?1 【 《 ? , , 4-6!层 》。 : 30》%,。 , 》 , 1.8 —。 ,。 ! — 7《-9层 》 ? : ,。 25%《。 ? 2—.2 》 , ?。 】 10【层以上 【 , 2《0,%, 【 ,根据功能需要确【定 】 】 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 表3 ! 】 — 类 型 】 【 高 度《 ? 区 】位 :。 — 四 面 】 临 路《 — ?二或三面临》路 ? : 》。一 面 — ,临 路 ! 不 临 【道, 路 — 【 !   — 24米及!以,上 》 , , 旧 区 】 ? ,。 , 建筑密度 !。 《 40% ! 37.【5,%, : —35% 《 》 32.》5% 【 ? ! ?公 】 容积率 ! 11 ! 9【。 【 7 ? : ? 5 !。 【 ? 共 】。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 , 》。 35%《 , 》 , 32?.5%? , , 3【。0% ? : :。 : 27.5% 【 : 》 】。 ? 民 】 容积率 【 《 , , 10 — 8 】。 , —6 【 4? — — — 用 】 , 24米以下 !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45% — :。。 ?42:.5% ! 40%》 ? 《 37.5%— 》 ?。。 , 【 :。 建 》 ? 容积—率 】 3.1 — 《 2.9— 】2,.8 》 : , 2.6 【 ? ! 筑【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 40% 】。 , : 37.5% 【。 【35% 】 32.—5% 》 ! 《。 ?   《 — 容积率 — ? 2.8【。。 ? 2.6】 : 《 :2,。.,4 【 :2.2? ? ,。 — : 《 ,。   【 《 24《米及:以上 ?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30% 】 2》5% 《。 ? 25》%, 2!5% 【 《 ! 住 【 容—积率 ! 6? — , 5 】 4? 【 3 ? : , 【 : — 宅 】 新 区— !建筑密度 ! 2》5% — ? 2:5% 】 25% 【 25】% : 】 《 》 民? — 容积率—。。 】 5 》 4 ! 3— ? 2.5】 , ! 》 用— ? 2【4米以下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35!% ? ? 3《3,% 》 30%【 】。27% 】 :。 》 》 建 — : 容积率】 ? —2.:4 — 2.3— 《 ? 2.1 — : ? ,1.8 》 , 】 !筑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33%? ? 30% ! 》 27% 】 ? 25% — 》。 】。 》   】 : 容积率 】 2.【3, : 2.】。1 【 1.8 】 : 1.》6 ? 】     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    《   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 》。       !  :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      —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 第十七条 】 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 【  ?  (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   — ,(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 》    (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    【(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 》。 第十!八条 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表4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 ≤2 】 1.!0 :。。。 — 》。 》 ≥2<4 ! 1【。.,5 《 】 》 ≥4<【6, : 》 2:.0 《 , 】 】。 ≥6 》。 2.5!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 第二十一条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 ?。。  :  (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 】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