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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标,准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 表2
】。
》 ,
! 平均层《数
!。 建筑?密度
《
— 总容积率》
】 :
— 1-—3层 ?
》 3《。5%
】 1.1》 ,
,
》
》
【 4-《6层
》 ? , :3,0%
】。 1.《8
《
【
【 7-9【。层
《 ? 25%
】 2【.2
《 ?
?。 《
1!0层以上
— 20%!
】根据功能需要确定】
:
】
《
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 表:3
《
《
, ?
《 : ?类 型
! 高 度 【
— 区 位
! , ? ,四 面 — 临 路
! : 二或三》面临路?。
:
, 一 】面 : ?临 路
】 ? 不 临 道 路】
》。
》 ,
《 , :。 《
— 24米及以】上,。 ,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 40%
!
【37.5%
! , 35%
! : 32》.5%
】
! —公
! 容积率 》
? 1—。1
】 9
— : 7
】 5
》
》
》
— , 共
! , 新 区 —
? , 建筑密度 !
《 35%
】
《 ,。 32.5%
】
, ? : 30%
! 2《7.5%
》
【 : :
》 民
【 容积】率
》 ? 10
】 , 8
— 6
】
4】
?。
】 ,
】用
— : 24米以下【。 ,。。
: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45!%
】 42.《5%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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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 —
: 容【积率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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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
》 , 筑 —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4】0%
【 3《7.5%
【 《 35%
!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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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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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
》 《。
》 : 24米《及以上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3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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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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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宅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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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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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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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 24米以【下
【。 旧 区—
》 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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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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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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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容积率
—
《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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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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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筑—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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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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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容积!率
— 2.3【
【 2.1
— 1.】8
】 1.6
》
—
【 ? 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 《 , 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
】 《 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 《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
第【十七条 《 ,。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
【 (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
【 (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
—
: : (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
【(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
】
: 第十八《条 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
《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 表4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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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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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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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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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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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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