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表》2
—
:
】。 平—均层数 《
】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 1-—3层
! 35《。%
【 :1.1
》
》
?
《
》 4-6层—
》 30—%
— : 1.8
】
【
— 7-9层】
》 , 25%
】 ? 2.2—
,
:
【 ,
】 10?层以上?
,
: 》20%
【。 根据—功能需?要确定
—
!
?
: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 表【3
?
《
,
, 《
?。 类 型 !
: : ?。 高 度
】 , 区 位
!
— 四 面 — 临 《路
— : 二或三面临路 !
》 一 》面 《。。 临 路
! , 不 临— 道 路
】 :
【
》 :。
【。 24—米及以上
【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 :4,0%
》 ? 37.》5%
! 35%
】 32.5】%
【
】 公
!
—。 容积率《
? 11
!
? ?。 9
》 《 7
— , , 5
—
!
— 共 《
?。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35%
】 》32:.5%?
: 30%!
【 27.《5%:
】 ?
》 ? 民
】 容积率
! 》。 ,10
! 8
】 6
— 4
!
《
【 》 用 ?
《 《24米以下 —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 4《。。5%
【 42.—5%
【 , 40%
! : 3?7.5?%
?
— 《
《。 ?。 建
! , 容积率
】 , 3》.1
【 2.9
! 》2.:8
【 2.6》
?
— ?
— :筑
《 》。 新 ?区
?。
《。 , 建?筑,。密度
【 40%
! : 3》7,.5%
— ? 35%
—
【32:.5%
》 :
】
,
《 ?
《 容积率!
—。 2.8
【
《 2.6
! 2.4
!。
2.!2
—
】
—
【。 , 24米—及以上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 《30:。%
】 25%
》
: 2—5,%
— : 25%
【。 ?
?。 :
》 ,。 住《
!容积率
! : 6
?
》 5
! 4?
,
【3
《
—
—。 宅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 《 25《%
:
《 , 25%
】 《 25%
》
》 25《%
:
?
?。
! 民》。
》 容积率
!
— 5:
》 4
】 3》
? , 2》。。.5
》 ?
? ?
? 用 【
》 , 24米》以下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35%】
《 , 33%—
— 30《%
【 27《%
【
:
! 建
】 》容积率
【 , 2.4
! : ? 2.3
》
2.!。1
!。。1.:8
《 ?
》
— 筑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33%!。
】30%
《
》 27%
】 25%
!
—。
?
】。 《
? 容积率 !
,
《 2《.3
?
【2.1
! 1?。.8
《 :。 : 1.6
【 ,
《
【 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 , :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
【 ? ? 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 《 ,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
第?十,。七条 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
】(,。。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
: (—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
—
》 ,(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
》
(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
》
第—十八条 》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
?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表4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 ≤《2
? —1.0?
】
— , ≥—2<4
【 , : 1.5
【
【 ,
】 ≥4<6
】 ? 2?。.0
!
?
》 ≥6
! 《 2.5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 , 第二十一条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
】 ? (?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
?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