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 表2 ! ! 平—均层数 》 》 :。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 — — , 1-3层— ? ?。 35% ! : ?1.1 【 , ! 》 4-6层 ! ?。。。 3《0,% : : 《 ,1.8 》 : : ! ,。 , : 7-9层 【 》 ?25%? 】2.2 》 — : : 》 10》层,以上 》 2—。0% ? — 根据功能需—要确定 ! ! 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 表3》 ! : 》 ? 类: 型 】 高 度— 【 区? 位 — 四 面】 , 临 路 ! ? 二《。或三:面临路? 》 ,。 一 面— : 临 路 — 《 《不 临? 道 路《 : 》 【 》。   】 24—米及以?上 《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 40% !。。 37.5%】 》 35%— : ? 3《2.5% 》 】 《 ?。 公 】 容积率! 【 11 》 : 《 9 】 7 】 ?5,。 — , — 【共 — : 新? 区 《 ? ? 建筑密度 — 《 35—% 【 32.5%【 3!0,% : 27!.,5% ? ? ? — 》 民 】 容积率【 》 , 10》。 — 8 】 6 【 4 】 》 — — 用 【 ? 24米《。以下 ! 旧 区 — : 》 ,建筑密度 】 《 45% 》 — 42.5%— ? 40% ! 【37.?5% 】。 , 【 》 建 】 : 容积率 【 : 3.1 ! 》 2.9 】 2.8 】 , ? 2.》6 》 — 【 ?筑 ?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 40% 】 《 37?.5% !。 35%》 【 32.5%— 《 !  】 — 容积率 【 : ? ?2.8 ! 2?。.6: , ,。 2【.4: ? 2.2 ! : — ,。 —   【 — 24米及以上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 3《0% —。 2》5% 】。 25%》 , :。。 ? 25% 】 【 《 住【 ? 》 容积率 — — 6 》 》5 !4 ? 3 】 , 】 , : 》 宅 —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 25》% 】 ,25% 】 25% 】 25%! —。 【 【。民, , 》。 容积率 !。 5【 4! — 3 【 2.—5 — : ? 】 用 — ? 24米以【下 【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35% 【 3【3% 》 30【% 【 27%》 ? ? , 《 【。 ,。 建 — ? 容积率》 !2.4 】 2.3 】 ? 2.1 】 , 1.8】 》 ! : : :筑 ! 新 区 》。 , 《 建筑密度【 ? 《 :33% ! 30《% : 《 2《7%: 《 : 25% 【 — 【 ? , , , , ? 容积率 ! 》 2.3— : 2【.1: ,。 : 1.8】 【 1.6 】 【 :   ?  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   ? 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  】。。       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   ?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 【第十七条 》 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 【    —(,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 ,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   】 (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  】  (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 ?    (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 】。。 第十八条 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 表4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2 【 1?.0 ! 《 : — ≥2<《4 !1,.5 】 : , , ? 》 ≥?4<6 — 2—。.0 》 》 》 — ≥6 】 ?2,.5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 第二十一条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 》    (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