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标,准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 表2 】。 》 , ! 平均层《数 !。 建筑?密度 《 — 总容积率》 】 : — 1-—3层 ? 》 3《。5% 】 1.1》 , , 》 》 【 4-《6层 》 ? , :3,0% 】。 1.《8 《 【 【 7-9【。层 《 ? 25% 】 2【.2 《 ? ?。 《 1!0层以上 — 20%! 】根据功能需要确定】 : 】 《 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 表:3 《 《 , ? 《 : ?类 型 ! 高 度 【 — 区 位 ! , ? ,四 面 — 临 路 ! : 二或三》面临路?。 : , 一 】面 : ?临 路 】 ? 不 临 道 路】 》。 》 , 《 , :。  《 — 24米及以】上,。 ,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 40% ! 【37.5% ! , 35% ! : 32》.5% 】 ! —公 ! 容积率 》 ? 1—。1 】 9 — : 7 】 5 》 》 》 — , 共 ! , 新 区 — ? , 建筑密度 ! 《 35% 】 《 ,。 32.5% 】 , ? : 30% ! 2《7.5% 》 【 : : 》 民 【 容积】率 》 ? 10 】 , 8 — 6 】 4】 ?。 】 , 】用 — : 24米以下【。 ,。。 :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45!% 】 42.《5% ! 40%《 ? 37.】5% 【 【。 ? , 建 — : 容【积率 】 ?3,.1 ? ? : 2.9 】 2—.,8, 《 2》.6: ? 【 》 , 筑 —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4】0% 【 3《7.5% 【 《 35% ! 32.5% ! 【 】 《  ! 容积率 】 ? :2,.8 — 2》.6 】 , 2:.4 ? 【2.2 ! 【 》   《。 》 : 24米《及以上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30% 【 25% 】 — 25?% :。 — 25?% ! 《 ? 《。 住 】 容积率 【 : : , 6 】 5 — ,。 4 ! ? 3 》 ? 《 》 — ,宅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2!5% 《 25%! , , 《 25%》 , 【25%? , — ! 民 ! ? 容积率 — : ? 5 — 4 ! : 3 】 2.5】 》 , 【 【用 【 24米以【下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 35% 】 3》3% ! 30% 》 《 , 27% 【。 ? 】 【建 : 《。 ? 容积率 — 《 : 2.?4, 》 ?。2.3 《 — 2.1 】 《1.8 ! ? 《。 : 筑—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33】% : : 30% ! 》 2?7% — 《25% 《 , : ? , , 》 《   》 容积!率 — 2.3【 【 2.1 — 1.】8 】 1.6 》 — 【   ? 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    《 ,    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    】    《 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    《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 第【十七条 《 ,。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  【  (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  【  (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 — :  :  (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    【(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 】 : 第十八《条 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 《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 表4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2: 】1,.0 》 ? , : 》 :。 ≥2<【4, 】1.5? 】 , : : — ≥4?。<,6 — 2.0 】 : 》 — 《 ≥6 《 —。 ,2.5? :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