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标准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表2
《
?
》
《 《 平均层数 【
建!筑密度
【。 : 总容积率
!
— :
《 》 1-3层》 ,
,
: 35%】
【 1.1
—
—
】 4-【6层
【 30%
! ?。 1《.,8
】
?。 ?
7!-9层? ,。
【 25?%
】 2.2《
【
【 ? 10》层以上
】 20》%
? , 根据功】能,需要确定
【
—
】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 表3
!
,
!。
《 , , 类 型
】 高— 度:
? 区【 位
》 ? 四 》面 ? 临 路 —
》 :。 二或三面临路【。
】 一 面 — 临 路 —。
: 不【。 ,临, 道 路
【
》
:
【
【
【24米及以上—
: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40%
【 37.5%!
》 : 35%
》
》 32.5%【
《
【
】 公:
:
《 ?容积率
! 1《1
【 9
》 , 7—
,
? 5》
【
》
共!
: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
? : , 35%
】 3》2.5%
— 30%!。
》 27.5%
!
》
》
:
民】
— , 容积率
! 》1,0,
: ? 8《
【 6
— 4
—
:。。
—
】 用
—
: :。 24米—以下:
!旧 区
! 建筑》密度
—。 45%】
— :。42.5%
【 《 40%
! ?。 37.《5%
《
】
】。 建
】 ? ,容积率
! 3《.1
】。 2.9
】 , 2.8
】
: 2.6
!
】。
! 筑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40】%
》 3》7.5%
! 35%
【
, —32.5%》
? :
《 ?。
【
】 容积率 【
2!。.8
【。 2.6
! 《 2.?4
】 2.2
【
—
! ? ,
】24米及以上 【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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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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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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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
》 容积率【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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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4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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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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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 25%
!
: ,
—
《 民 】
【 容积率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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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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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
— ,。 24米【以,下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 3》5%
! 33?%
—。 3《0,%
:
》 :27%
【
!
: ,。 建
! 《 容积率
—
【2.:4
《 》2.3?
》 2.1
!。 1.8
!
》。
! 筑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33%!
3!0%
?
: 27%
!。
— 25%
》
—
!
】 —容积:率 :
2!.,3
《 2.1
!
1.!8
— 1.6
【
【
! 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 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
》
》 —。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 —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
第十—七条 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
》
》 (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 ,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
】 (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
— 《 (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
】 ,。 (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
【 第十八条 【 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表4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2
】 , 1.0
!
【
—。 ≥2<4
!
《 , 1.5
【
【
【 , ≥《4<6
— : 2.0
!
《
】 ≥6
! ? 2.5
!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
—
(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
—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