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标准
?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表】2
:
,
!
? ? 平均层—数 :。
【 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 ? 1-3层
】
3】5%
! 1.?1
【
《 ?
,
, 4-6!层
》。 : 30》%,。
,
》 , 1.8
—。
,。
!
— 7《-9层
》
? : ,。 25%《。
? 2—.2
》 ,
?。
】 10【层以上
【 , 2《0,%,
【 ,根据功能需要确【定
】
】
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 表3
!
】
— 类 型 】
【 高 度《
? 区 】位 :。
— 四 面 】 临 路《
— ?二或三面临》路
?
: 》。一 面 — ,临 路
! 不 临 【道, 路
—
【
!
— 24米及!以,上
》 , , 旧 区
】
? ,。 , 建筑密度
!。 《 40%
! 37.【5,%,
: —35%
《
》 32.》5%
【
?
! ?公
】 容积率
! 11
! 9【。
【 7
?
: ? 5
!。
【
? 共
】。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
, 》。 35%《
,
》 , 32?.5%?
,
, 3【。0%
?
: :。 : 27.5%
【
:
》
】。 ? 民
】 容积率 【
《 , , 10
— 8
】。
, —6
【 4?
—
—
— 用
】 , 24米以下 !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45%
— :。。 ?42:.5%
! 40%》
? 《 37.5%—
》
?。。 ,
【 :。 建
》
? 容积—率
】 3.1
—
《 2.9—
】2,.8
》 : , 2.6
【 ?
! 筑【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 40%
】。 , : 37.5%
【。
【35%
】 32.—5%
》
!
《。 ?
《
— 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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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 :2,。.,4
【 :2.2?
? ,。
— :
《 ,。
【 《 24《米及:以上 ?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30%
】 2》5%
《。 ? 25》%,
2!5%
【
《
! 住
【 容—积率
! 6?
— , 5
】 4?
【 3
?
: ,
【
:
— 宅
】 新 区—
!建筑密度
! 2》5%
— ? 2:5%
】 25%
【 25】%
:
】
《
》 民?
— 容积率—。。
】 5
》 4
! 3—
? 2.5】
,
!
》 用—
? 2【4米以下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35!%
? ? 3《3,%
》 30%【
】。27%
】
:。
》
》 建
—
: 容积率】
? —2.:4
— 2.3—
《 ? 2.1
— : ? ,1.8
》 ,
】
!筑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33%?
? 30%
!
》 27%
】 ? 25%
—
》。
】。 》
】 : 容积率
】 2.【3,
: 2.】。1
【 1.8
】 : 1.》6
?
】
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 《 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
》。
! :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
—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
第十七条 】 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
【 ? (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
— ,(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
》
(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
【(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
》。
第十!八条 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表4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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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 第二十一条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
?。。 : (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
】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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