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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表》2 — : 】。 平—均层数 《 】建筑:密度 》 总容积!率 ! 】 1-—3层 ! 35《。% 【 :1.1 》 》 ? 《 》 4-6层— 》 30—% — : 1.8 】 【 — 7-9层】 》 , 25% 】 ? 2.2— , : 【 , 】 10?层以上? , : 》20% 【。 根据—功能需?要确定 — ! ? :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 表【3 ? 《 , , 《 ?。 类 型 ! : : ?。 高 度 】 , 区 位 ! — 四 面 — 临 《路 — : 二或三面临路 ! 》 一 》面 《。。 临 路 ! , 不 临— 道 路 】 : 【 》 :。   【。 24—米及以上 【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 :4,0% 》 ? 37.》5% ! 35% 】 32.5】% 【 】 公 ! —。 容积率《 ? 11 ! ? ?。 9 》 《 7 — , , 5 — ! — 共 《 ?。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35% 】 》32:.5%? : 30%! 【 27.《5%: 】 ? 》 ? 民 】 容积率 ! 》。 ,10 ! 8 】 6 — 4 ! 《 【 》 用 ? 《 《24米以下 —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 4《。。5% 【 42.—5% 【 , 40% ! : 3?7.5?% ? — 《 《。 ?。 建 ! , 容积率 】 , 3》.1 【 2.9 ! 》2.:8 【 2.6》 ? — ? — :筑 《 》。 新 ?区 ?。 《。 , 建?筑,。密度 【 40% ! : 3》7,.5% — ? 35% — 【32:.5% 》 : 】 , 《 ?  《 容积率! —。 2.8 【 《 2.6 ! 2.4 !。 2.!2 — 】 —   【。 , 24米—及以上 】 旧 区【 : 》 建筑密度 ! :。。。 《30:。% 】 25% 》 : 2—5,% — : 25% 【。 ? ?。 : 》 ,。 住《 !容积率 ! : 6 ? 》 5 ! 4? , 【3 《 — —。 宅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 《 25《% : 《 , 25% 】 《 25% 》 》 25《% : ? ?。 ! 民》。 》 容积率 ! — 5: 》 4 】 3》 ? , 2》。。.5 》 ? ? ? ? 用 【 》 , 24米》以下 】 旧《 区 】。 ?建筑密度 】 35%】 《 , 33%— — 30《% 【 27《% 【 : ! 建 】 》容积率 【 , 2.4 ! : ? 2.3 》 2.!。1 !。。1.:8 《 ? 》 — 筑 》 】新 :区 : 建!筑密度 — 33%!。 】30% 《 》 27% 】 25% ! —。 ? 】。   《 ? 容积率 ! , 《 2《.3 ? 【2.1 ! 1?。.8 《 :。 : 1.6 【 , 《 【    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      !。 ,  :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 【   ?   ?  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 !    《 ,   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 第?十,。七条 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    】(,。。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   】 (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 :    (—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 —   》 ,(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 》    (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 》 第—十八条 》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 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 !     》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 ?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表4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 ≤《2 ? —1.0? 】 — , ≥—2<4 【 , : 1.5 【 【 , 】 ≥4<6 】 ? 2?。.0 ! ? 》 ≥6 ! 《 2.5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 , 第二十一条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 】  ?  (?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 ?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