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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及适建范围 !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城市:用地:分类进?行划分 !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表—1经批准《后使用 》 第六条 】 凡须改变用地性】质或超出表1之【规定的?应由建设单位—书面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如获同意则》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作调整规划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