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
  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用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单位负责。
    自用热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管道、散热器分别在3年内、5年内、10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上述期限的,用户承担材料费。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城市集中供热统一规划,需要改造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施工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供热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征得供热单位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报供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供热单位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在热力管网周围1米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六)其他危害热力管网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