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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区域集中《供热应达到下—列规模?锅炉单台容量不低于!10吨/时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合同订立后!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凡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的应!实行集中供热其管网!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范《围和规?定   》新建建筑《内的供热《系统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整体组成部!分,纳入竣?工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 在城市热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的《。必须拆除并入城市热!网,在城市热网尚未到达!的区:域确:需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备案并向供热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资》质备案、提》。交技术资料》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 (一)国家投资;!  ? (二)城市建设】维护:费;:   (三)环】境污染治《。理费;? ,   (四)利用】外资;   (五!)银行贷款;  ! (:六)供热《企业自有发展资【。金;  》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八)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受益单位或】用户应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指【定部门统一收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