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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区域集中—。。供,热应达到下列规模锅!炉单:台,容量不低于10吨】/时: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合同订立后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 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凡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的应实行集中!供热其?。管网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范【围和规定  【 新建建筑内—的供热系统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整体组成部分纳入】竣工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 在城市—热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的必》须拆除并入城市热】网在城市《热,网尚未到达》的区域确需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备案并向供热【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资质备?案、提交《技术资料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 (一)《国家投资;》   (二)城】。市,建设维护费; 【   (三)环境污!染治理?费;  》 (四?)利用外资; 】  (五)》银行贷款;   !(六)供《热企业自有》发,展资金;《。 ,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八)其他资金 【 ,第十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受益单位或用户【应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指定部门》统一收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