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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 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第十条 城市区域!集中供热应达—。到,下列:规模锅炉单》台容量不低于1【0吨/?时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合同订立后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三条 》凡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的应实行集中供】热其管网《。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范围和规定  】 新建建筑内的供热!系统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整体组《成部分纳《。入竣工质量验收 】 ,第,十四条 在城市热】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的必—须拆除并入》城市热网在》城市热?网尚未到达的—区域:确需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备案并向供】热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资质备!案、提交技术—资,料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 ,(一)?国家投资《;  《 ,(,二)城市《建设:。维护费;   】。(三)?环境污染治理费;】   《(,四)利?用外资;《   (五)银行!贷款;?  ? (六)《。供热企?业自有发展》资金;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受益《单位:或用户应《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指定部门统一收【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