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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区域集—。中供热应达到下列规!模锅炉单台容量【不低于10吨—/时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合,同订立后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凡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的应实《行集中供热其—管,。网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范围和规定  】。 新建建筑内的【供热系统《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整体组成【部,分纳入竣工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 在》城市热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的必须】拆除并入城市热网】在城市热网尚未【到,达的区域《确需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备案并《向供热?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资质备案、提交技】术资料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 ,   ?(一:),。国家投?资;:   (二)城市!。建,设维护?费;   (三)!环境污?染治理费《;,。   (》四)利用外资; 】。   (五)银行贷!款;   (【。六)供热企业—自有发展《资金; 》 ,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八)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受益单位或》用户:应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指定部—门,统一收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