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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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区域集中供热应达】到下列规模》锅炉单台《容量不?低于10吨/时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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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合同订立后—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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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凡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的应实行》集中供热其》管网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范—。围和规?定
新建建筑!内的供热系统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整体组成《。部分纳入《竣工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 在—城市热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的必—须拆除并入城市热网!在城市热《网,尚,未到达的区域确需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备案并向供热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资质?备,案、提交《技术:资,。料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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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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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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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投资?;
(二)城!市建设维护费—;
《 (:三)环境《污,染治理费;
!(四:)利用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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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银行贷款【;
》(,六)供热企》业自:有发展资金;
】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八)》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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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受益单位或】用户应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指【定部门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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