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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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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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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检自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每年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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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管理等!进行监督并》依法提?出督察意《见或者督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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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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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不能确》。认,的事项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联动执!法和协查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及时将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的案件依法移送处】理
《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单位应当对其业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建设【活动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并不得参》与和:协助违法建设活动】或者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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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并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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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接到有关】城,乡,规划:的查询?、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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