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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 , 第四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检自?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每年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管】理等进行监督—并依:法,提出督察意见或【者,督察建议《书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不能:确认的事《项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联—动执法和《协查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及时将【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的】案,件依法?移送处理 —   ?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单位【应当对其业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建设活!动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并—不得参与和协助违】。法建设?活动或者隐瞒不报 !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并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     对接到】有关城乡规划的查】询、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