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检自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每年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 ,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管理等进!行监督并依法提出督!察意见?或者督察建议书【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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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不能】确认的?事项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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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联动—执法和?协查机制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及时将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的案?件依法移送处理【
《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单位应当《。对其业?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建设活动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并不》得参与和协助违【法建设活动》或者:隐瞒不报
】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并!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对接到有关城乡规划!的,查询、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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