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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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检:自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每年!。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管理等进》行监督并依法—提出督察《意见或者督》察,建,议书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不能确认的事!项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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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联动执法】和协查机制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及》时将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的,案件依法移送处理
!。
: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单位应当对其业【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建设活动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并《。不得参与和协助【违,法建设活《动或者?隐瞒不报
】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并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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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到】有关城乡规划的查询!。、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