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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 第四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检自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每年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管理等进行监督】并依法提出督察【意见或者《督察建议书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不能确认】的事项?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联动—。执,法和协查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及时将》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的案件依法移!。送处理 《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单位应当【对其:业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建设活动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并不得参与和协!助违法建设活动或】者隐瞒?不报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并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 对接到有关城乡规!划,的查询?、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