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年度建设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第十七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统筹兼顾保—护山体植《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
》
《 下列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中心城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按时序成片!。实施改造《或者开发建》。设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保—护山体植被和城市】传统风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按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控制具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单—元集:中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不得大【于3.0.零星建】设用地不得插—建应:当用:于建设小《游园、街头》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住宅区半【径,。500米范》围内应当规划相应】的,公共绿?地;
—。 (二)》汤岗子新城应当以中!央湖泊和滨湖地区】为核心有序拓展建】设空间?建筑以低密度、中】低层开发模》式为主并《按照:。新城空间布》局要求限制高—。层建筑主干道—两侧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当预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 (三)【千山风景《区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其核!心,景区应当保护、培】育,和恢:复景区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宗教和《民俗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四】)千山东路两侧应】当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景观:有限度地开发建设住!宅鼓励开发旅游项目!建筑:以低层、《低密度开发为—主提高建设地块绿地!率保持?山体周边的视—线通:。透;
【 (五)玉》佛山:风景:区,界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景区界线外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低层《15米以下》建筑物后退景—区界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千山中【路以及深营路两【侧紧邻景区》界线区?域原有建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逐步恢复原【有自然地貌和植被】;
— (六)《城市河流两》。岸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密度和高!度并在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视线:通透 ?
第十—。八条 ?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日!照的规定并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北侧相邻住宅!的正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
?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5:米、小于24米的建!筑间距在2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5米;
》 , ,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建筑间距在—35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2米;
】 (:。四)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6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间距!在6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 (五?)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5米
】。。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同时:应当:符合卫?生视距要《。求;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0?.5倍且《不得小于2》5米;?
: ?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5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
—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和相邻住《宅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不得小于8米;】。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新建住—宅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大于55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不得大于5—0米;
《
: : (三)《。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的不得大—于4:5米
《。
,
第二十条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并且【不得小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间距》最低标准的一半
】
城—市主、?次、支路两》侧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物高《度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并【且主干道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次干道?。两侧不得《小于:10:米支路两侧》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 沿街大—型公共?建,筑、位于城市重要】节点以及能够—形成沿街《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区域的》建筑应当《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环《岛等设施或者—预留相应《的规划空《间
? 城》市新建排水管—线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对,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管?。。线及暗?渠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实施分【流,改造:;城市?暗渠的两侧应—当划定规划控—制线并逐步》改为明渠《。
新建】各种通讯管线—、通讯基站等通讯】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城市】中心区新建各种【电力、通《讯等线?路均应采用》地下敷设具》备条件的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共用沟!。(廊)对原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层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公共—。停车:等空间?需要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并与地面建!设合理衔接
! 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统一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物业服务等设【施可以?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率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下列规划管理
!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确定!具体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
? ,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放线验—线管理
】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部分村民住宅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 (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
(】二)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 (三)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四,)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的;
】 (》五)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
】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电信通道安全的【;
(七!)严重损《害重点文《。物建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 :(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十五日内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规划应《当,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上:。述区域边缘》。地,带及其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前款!规定的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内容依法确定建【设地块的规划条件(!图则)?
,
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适当兼容使用【各类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协调布【置各类市政设施【。的原则?
》 土:地储备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委托承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任?。务的:单位持申请书、【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定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向—土地主管部门一次】性出具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 未确定《规划:。条件(?图则)或者规划条件!(图则?)违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予以》确认: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或者】修编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
《 《。(二:)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三)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
《 :(四)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五)不—得违反调《。整或者修编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划拨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相关设计》。。单位不得进行项目】设计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
【 :审定机关在》审定前?应,当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民事相邻关—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审定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不符?合,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报并说明》理由
】审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经申请《可由审定机关批【准延期?一年审?定意见有效期满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图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 : 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图则)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土地?批准手续;
】 (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施工、供水》。。、供电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 第三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名称!等
:
, (二)规划!许可附图载明的【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布局及】规,模建筑单体的位置以!及平:面、立面、剖面尺】寸和竖向《标高建筑的使用性】质及面积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的布—局、规模和场地竖】向标高各《种管线布局、位置和!控制:。标高各种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和控制《标高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
《
(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 《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图,则):的不得批准
【 ,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
《 第三十八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合法建?。筑物(不含村民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者外:立面:装饰和装修改造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制性内容或—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七《日内将审《批,。的建设项目相关【图纸抄送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第四!节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施工放线《。、验线、验槽程序
!
(一【)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施:工放:线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放:线后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线合格手!续允许开工建设;】不符合?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线:程序
《 (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础坑?。槽、基础垫》层和基础定》。位放线?。完,成后持验《线合格手续和基础放!。。线自检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槽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槽合格手—续允许继续施工;不!符合的责令》停止施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槽程序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
? ,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测绘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个人)?对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分段【施工满足分段投【入使用和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可申请—分段竣工规划核【实分:。段规划核实不得【超过三?次最后一次分段规划!核实应当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整体核实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建设工》。程竣工情况进行【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重新进行【规划:核实:
》 ,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 :
第四十【二条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放线】、验线、验槽以及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通知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全程参与《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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