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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年度建设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第十七!。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统筹兼—顾保护山体植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 】   ? 下列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中心城【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按时序成《片实施改造或—者开发?建设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保护山体植》被和城市传统风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按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控》制具: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单元集》中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不得》大于3.0》.,零星:。。建设用?地不得插建》应当:用于建?设小游园《、街头?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住宅区—半径5?00米范围内—应当规划《相应的公共绿地; !。     (二)汤!岗子新城应当—。以,中央湖泊和滨—湖,地区为?核,心有:序拓展建设空间建筑!。以低密度《、中低层开发模式】为主并按照新城空间!。布局要求限制高层建!筑主:干道两侧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当预【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     (三)】千,山风景区《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其,核心景区应》当,保护、?培育和恢《复景区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宗教和民俗!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     》(四)千《。山东路两侧》应当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景,观,有限:度地:开发建设住宅鼓励】开发:旅游项目《建筑以低层、低【密,度开发为主提高建】。设地块绿地率保持】山体周边《的视:线,通透;     !(五)玉佛山风景】区界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景区界线外】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低层15米以】。下建:筑物后退景区—界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千山!中路以及深营—路两侧紧邻景区界】线区域?原有:建,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逐,步恢复原有自然【地貌和植被; 【   ?  (六)》城市:河流两岸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密度和高度】并在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视线》通,透 《 第十八条 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日?照的规定《并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北!侧相邻住宅的—正,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5米、—小于2?4米的建《筑间距在2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5米;》   《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建筑间距在3】5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2米【; ?  :  (四)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6】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间距在》。。6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五)!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5米 】   ?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同时应当符合卫生视!距,。。要,求;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0.5倍且不得】小于25米》;    —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5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    !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建筑物和—。相邻住?宅,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不得小于》8米;?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 新建住宅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大于55米; 】 , ,   (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不?得大于5《。0米:;   》  (三《)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的不》。得大于45米— :。 第二十条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并且不得小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间距最低标!准的一?半     城市!主、次、支路两侧】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物高度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并且主干道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次干道?两侧不得小于—。10:米支路两侧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     沿—街大型公共建筑、】位于城?市重要节点以—及能够形成沿街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区域的建】筑应当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环【岛,等设施或者预留相应!的规划空间》。   《  城市新》建排水管线》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对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管线!及暗渠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实施】分流改造;城市暗】渠的:。两侧应当划定规【划控制线《并逐步改《为明渠     !新建各种通讯管线、!通,讯基:站等通讯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城市中心区》新建各?种电力、《通讯等线路均应采】用地下敷设具备条件!的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共用沟》(廊)对原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层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公共》停车等空间需要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并与【地面建?设合:。理,。衔接 ?     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统一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物业服务等设—施可以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率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下列规划管】理   》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确定具体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   ?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放线验线管理 】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部分村民!住宅: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   (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    》 ,(二)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三)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四—)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的; 》     (五)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  】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电:信通道安全》。的;:。     (七)!严重损害重》点文物建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  (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十五》日内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六条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规划【应当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上述!区域边缘地带及【其,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前款规!定的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内容依法确定建设!地块的?规划条件(图则【)   》  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适当兼容使用各】类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协,调布置各类市政【设施的原则  】   土《地储备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委托:承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任》务的单位持申—请书:、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定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向土》地主:管,部,门一:。。次性出具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未《。确定规划《条件(图则)或者】规划条件(图—则)违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予以确认    !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或者修编—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   《  (二)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 ,  :(三)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 —     (—。四,)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五)不得违—反,调整或者修编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划拨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相关设【计单位不得进—行项:目设计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 》 ,    审》定机关?在审定前应》当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民事:相邻关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 , ,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审定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不符!。合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报并说明【理由   — ,。 ,。审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经申请—可由审定《机关批准延期一年审!定意:见有效期《满,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图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    《 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图则)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土地批准《手续; 《 ,。    (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施工、供水【、供电?。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名称》等 :  :   (二》)规划许《。可附图?载,明的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布局及!规模建筑单体—的位:置以及平面、立面】、剖面尺寸和—。竖,向标高建筑的使用性!质及面积《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的布局、规》模和场地竖向标高各!种,管线布局《、位置和《控制标高各种—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和控制!标高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    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图则)—的不得?批准 ?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 第三十八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合法建筑物—(不含村民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者外立—。面装饰和《装修:。改造: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制性内容或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七日内将审批的建】设项目相关》图纸抄送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第四节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施工放线、验线!、验槽程序》   《  (一)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施工放线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放》。线后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线合:格手续?允许开工《建设;不符合—。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线程序 【    《 (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础坑槽、基础垫!层和基础定位放线】完成后持验线—合格手续和基础放线!自检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槽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槽合格?手续:允许:继续施?工;不符合的责令】停,止施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槽—程序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测绘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个人》。)对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分段—施工满?足分段投入使—用和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可申请分段!竣工规划核实分【段规划核实不得超过!三次最后一次—分,段规划核《实应当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整体?核实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建设《工程竣工情况进行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重新进行规划【核实     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 , 第四十【二条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放《线、:验线、验槽以及【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通知】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全:程参与并提供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