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年度建》设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
第十—七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统筹兼顾保护山体】植,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
】 : 下列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中心城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按时序成片实施【改造或者开发建设】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保护山?体植被和城市—传统风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按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控制具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单元》集中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不得大于3.0【.零星建《设,用地不得插建应当】用于建设小游园【、街头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住!。宅,区半径50》0米范?围内应?当规划相《应的公共绿地—;
【(二)汤《岗子:新城应当《以中央湖泊和—滨湖地区为核心有序!拓展建设空间—建筑以低密度、【中低层开发》模式为主并按照新城!空间布局要求—限制高层建》筑主干道两侧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当预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三)!千山风景《区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其核心景】区应当保《护、:。培育和恢复景区【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宗教和民俗!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四!)千山东路两侧应】当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景观《有限度地开发建【设,住宅鼓励《开发旅游项》。目建:筑以低层、低密度】开发为主提高建设地!块绿地率保》持山体周边的视线】通透;
》 ? (五?)玉佛?山风景?区界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景区:界线外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低层15米以下建!。筑,物后退景区界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千山中路以及】深营:路两侧紧《邻景区界线区域原】。。。有建:。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逐,。。步恢复原有自然【地貌和植被;—
(【六)城市河》流两岸?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密度?和高度并在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视线》通,透 :
第十八【条 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日照】。的规定并《。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北?侧,相,邻住:宅的正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5米、小于!24米的建筑间【距,在2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5米;
【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建筑间距《在,35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2米;!
: : (四)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6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间距?在6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 (五)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5米
!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同时应当符》合卫生视距要求【;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0.—。。5倍且不得小—。于2:5米;?
《。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5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建筑—物和相?。邻住宅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不得】。小于:8米;?
: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不得小于15—米
【新建住宅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大于55!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不得:大于50米;
! ?(三)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的不得大于》45米
【。第二十?条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并且】。不得小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间距最低标准【。的一半
】 城市主、次、支】路两侧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物高度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并且主干道【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次干!道两侧不得小于【10米支《路两侧?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 沿街大型公共!建筑、位于》城市重?要节点以及能够形】成,沿,街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区域的建筑应【当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环岛等设施或者预!。留相应的规划空间
!
城—市新:。建排水管线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对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管《线及暗渠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实,。施分流改造》;城:市,暗渠:的两侧应当划—定规划控制线—并逐步改为明渠【
? 新建各种通讯!管,线、通讯基站等通】讯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城市中【心区新建各》种电力、通讯等【线路:均应采用地下敷【设具备条件的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共用沟(廊》。)对原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层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公共停【车等空间需要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并与地面建设合】理衔接
《
》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统一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物业服!务等:。。设,施可以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下列规!划管理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确定具体【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放线》验线管理
》
?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部分》村民住宅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 (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
:
《 (二)《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三)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四)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的;
?
(五【。)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
—。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电信》通道安全的;
】 : (七)严重【损害重点文》物建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 , (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十五日《内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规划应当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上述—区域边缘地带及其】。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前【款规定的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内?容依法?确定建设地块—。。的,规划条件《(,图则)
!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适当兼容使用【各类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协调布置—各类市政设施的原】则
《 : ,土,地储备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委托!承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任务的单位持!申请书、《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定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向土地主《管部:门一次性出具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未确【定规划条件(图则)!或者规?划,条件(图则)—违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予》以确认
》 ?。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或者修》编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
,
(二)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三)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
】
, 《(四)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五)不得违!反调整或者修—。编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划拨】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相《关设:计单位不得进行项目!设计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一条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
》。 审定机关】在审:定前应?当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民事相邻关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审定《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不?符合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报—并说明理《由
— ,。审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经申请可由审定机】关批准延《期一:年审定意见》有效期满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图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
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图则)—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土地】。批,准手续;
》
? (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施工、供水、供电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名称等
【 , (二)—规划许可《。附图载明的》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布局【及规模建《筑单体?的位置以及》平面、立面、剖面】尺寸和竖向标—高建筑的使用性【。质及面积《。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的布局、—规,模和场地竖》向标高各种》管线布局、位置【和,。控制标高各种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和控制》标高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 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图则《)的不得《批准
?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 第:三十八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合法建筑物(不【含村民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者?外立面装饰和装修改!造,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制性内容《或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七日内将审批!的建设项《目相关图纸抄送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第四节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施工放线、】验线:、验槽程序》
: (一)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施工放线】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放》线后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线合》格手续?允许开工建设—;不符合《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线程序
】。 (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础坑槽、】基础垫层和》基础:定位放线完成后【持验线合《格手续和基础放【线自检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槽】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槽合》。格手续允许继续【施工;不符合的责令!停止施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槽程序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测绘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建设单《位(个人)对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分段【施工满足分段—投入使用和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可申请分段竣【工规划核实》分段规划核》实不得超《过三次?最后:一次分段《规划核?实应当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整体—。核实
?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建【设工:程竣工情况进—行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重新进行规划—核实
【 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
》 , 第四十二条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放线、—验线:、,验槽:以及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通知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全程参与并》。提供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