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年度建设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第十七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统筹兼顾保护!山体植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
《
《 下列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中心城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按时序?成片实?施改:造或者开发》建设: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保【护山体植被和城市传!统风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按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控制具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单元【集中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不得大于3.—0.零星建设用【。地,不得插建应当—用,于,建设:小游园、《街头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住宅区半《径500米范—围内应?当规划相应的公【。共,绿地:;
? ? (二)汤岗子新】城,。应,当以中央湖泊和滨湖!。地区为核心有序拓】展建设空间建—筑以低密度、中低】层,开,发模式?为主并按照新城【空间布局要求—限制高层建筑—。主干道两侧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当预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三)千《山风景区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其核心—景区应当保护、培育!和恢复景区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宗教和】民俗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四)千山东路两侧!应当: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景观有】限度地开《发建设住宅鼓励开发!旅游项目建筑以【低层、低密度—开发为主提高建设地!块绿地率保持山【体周边的视线—通,透;
?
(五)玉!佛山:风,景区界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景区界线【外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低层1?5米以下建》筑物后退景区—界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千山中】路以及深营路两【侧紧邻景区》界线区域原》有,建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逐步恢【复原有自然地—貌和植?被;:
《 (六)城—市河流两岸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密度—和高度并在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视线通透 》
《第十八条 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日照的规—定,并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北侧相邻住宅【的正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5米、小】于24?米的:建筑间距在》2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5米;》
》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建筑间距在3—5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2米;
—
(四【)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6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间距在6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五!)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5米
【
?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同时应!当符合卫生视距要求!;,
,
: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0.5倍且—不得小于2》5,米;
《 , :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5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
】。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建筑】。物和相邻住》。宅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不?得小于8米》;
—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新建住宅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大?于55米;
】 ?。(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不得大》于,5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的不】得大于45米
【
,
第二十条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并:且,。不得小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间距最低》标准的一半
【 , 城市主、次】、支:路两侧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物高度—。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并且—主干道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次干道两侧》不得小于10米支】路两侧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
》沿街大型公》共建筑、位于城【市重要节点以及能够!形成沿?街,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区域的【。建筑应当《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环岛等设【施,。或者预留相应的规划!空,间
《 城《市新建排《水管线?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对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管线及【暗,渠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实施?分流改造;城市暗】渠,的两侧?应当划定规》划控制线并逐—步,改为明渠
】 :新建各种通讯管线】、通讯?基站等通讯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城市中心区》新建各种电力—、通:讯等线路均应—采用地?。下敷设具备条件的】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共用沟(》廊)对原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层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公共停车】等空间需要》。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并与地面建】设合理衔《接
? 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统一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物业服务等—设,施可以?。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率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下列规划管理】
,
《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确?定具体?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放》线验线管理
!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部分村民【住宅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 :(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
: 《(二)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三?)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四)?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的;
!
(五【)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
》 ,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电信通《道,安全的;
》
, : :(七)严重损害重】点文物建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十—五日内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六条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规划应当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
?。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上述?。区域边缘地带及【。其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 前款规定的!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内容:依法确定建设—地,块的规划《条件(图《则)
》 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适当【兼容使?用各类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协调布置》各类市政设施的【原则:
土地】。储备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委托承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任务!。的单位持申请书、】。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定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向土地主》管部门?一次:性出具?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 , 未确定规划条【件(图则)或者规】划条件?(图则)《违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予《以确认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或者修编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
《 (二—)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三)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
? ? (四)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五)不得】违反调整或者修编】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划拨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相关设计单位不得进!行项目设《计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
【 ,审定机关在审定前】应当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民事相邻关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审定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不符合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报并说明理—。由
审】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经申—请,可由审定机关批准延!期一年审定意—见有效期满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图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 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图则)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批准手续—;
》 (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施工、】供,水、供?电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名】称,等
》 (二)》规划许可附图—载明的?。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布?局及规模建》筑单体?的位置以及》平面、立面、—剖面尺?寸和竖向标高—建筑的使用性—质及面积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的布局【、规模和场地竖【向标高各种管—线布局、《位置和控制标高各】种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和控制标高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
? (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 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图则)的不》得批准
—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 ,
第三十八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合【法建筑物(不含村民!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者外】立面装饰和装修改造!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制性?内容或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七日内】将审批?的建设项《目相关图《纸抄送?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第!四节: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施工放线、!验线:、验槽程序
! (一)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施工放—线,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放线后?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线合格手续—允许开工建设—;不:符合: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线程—。序
:
? (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础坑?槽、基?础垫层?和基础定《位放线完成后持【验线:合格:手续和基础放—线自检?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槽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槽合格手》续允许继续》施工;不符合的【责令:停止施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槽程序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测绘【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建设单《位(:个人)?对,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分段施?工满足分段投入使】用和: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可申!。请分段竣工规划核实!分段规划核实—不得超过《三次最后一》次分段规划核—实,应当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整体核实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建设《工程竣?工情况进行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重新进行规划】核实
】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
— ,第四十二条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放【线、验线、验—槽以及?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通知: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全程参与并提!供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