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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年,度建设?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 , 第十?七,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统筹兼顾保护山体】植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
】 , , 下列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中心城—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按时序成片【实施改?造或者?开发建设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保护山体!植被和城《市传统风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按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控制具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单元集【中,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不得大于3.—0.零星建设用地不!得,插建应当用》于建设小游园—、,街头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住宅区!半径:500米范》围内应当规划相【应的公共《绿地;?
《 (二)汤岗【子,新城应当以中央湖泊!和滨湖?地区为核《心,有序拓展《建设空间建筑—以低密度、中低层】开,发模式为主并按【。照新城空间布—。。局要求限制高层【建筑主干道两侧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当预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 , , (三)千山—风景区?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其核心景区应当保!护、:培育和?恢复:景区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宗》教和民俗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
(四)千!山,东路:两侧应当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景—观有限度地开发建】设住宅鼓励开发【旅游项目建筑以低层!、,低密度开《发为主提高建—设地块绿地》率保持山体周边的】视线通透《;
—。 (五)玉佛—山,风景区界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景》区界线外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低层15》米以下建筑物后退景!。。区界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千山中【路以及深《营路两侧紧邻景区界!线区域原有》建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逐步恢复《原有自然地貌和植】被,。;,
(【六)城市河流—两,岸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密度和高度并在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视线通透
—
?第,十八条 《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日照的规》定并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北侧:相邻住宅的正—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
, ,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5米、小于24【米的建筑《间距在2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5米;
!。 :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建《筑间:距在35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2米;】
(【四)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6《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间距在6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五)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5米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同时应当!符合卫生视距要求】;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0.5?倍且不?得小于25米;【
?。。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5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
《。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建筑!物,和相:邻住:宅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不得小—于8米;
【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新建住【宅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大于55米;
! (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不得大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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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的不!得大:于45?米,
《。第,。二十条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并且【不得小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间—距最低?标准的一半
【 ? ,城市主、次》、支路两《侧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物》高度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并且主干道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次干道《两侧不得小于10米!。支路两侧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
沿街【。大,型公:共建筑、位于—城市重?要节点?以及能够形》成沿街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区》域的建筑应当—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环岛等设施或!者预留相应的规划】空间
— 城市新建排【水管线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对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管线及暗!渠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实施分流改】造;城市暗渠—的两侧应当划定规】划控制线并逐步改】为明渠
》 新》建各种通讯管—线,、通讯基站等通讯】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城市中心—。区新建各种电力、通!讯等线路《均应采用地》下敷:设具备条件的—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共:用沟(廊《)对原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层: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公共停!车,等空:间需要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并:与地面建设合理衔接!
—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统一?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 ,。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物业:服务等?设施:可,以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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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下列规划》。管理
》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确定具体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 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放线—验线管理
【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部!分村民住宅》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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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 (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
》 (二)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三)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四)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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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电信通道安全!的;:
(七)!严,重,损害:重点文?物,建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 , (《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十五《日内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六条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规》划应当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上述区域边—缘地带及其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前款!规定的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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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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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内容依法确定建【设,地块的规《划条件(图》则)
】。。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适》当兼容使用各—类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协调布置各类!市,政设施的原则
! 土地》。储备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委托】承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任,。务的单位持申请书、!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定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向土地主《。管部门一次性出具】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未确《定规划条件(—图则)或者规—划条件(《图则)违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予以确认
【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或:。者修编?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
(二)!。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 :(三)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
】 (四《)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五)不得违【反调整或者修编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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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划拨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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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相《关设计单《位不:得进行?项目设计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
》 , 审定机关在—。审定前应当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民事相邻【关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 ,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审定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不符合!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报?并说明理由
】 , 审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经申请》可由审定《机,关批准延期一—年审定意见有效【。期满: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图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 : :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图则)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土地【批准:手续;
— : (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施工、供水】、供电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名称—等
》 , (二?)规划许可附—图,载明的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布局及】规模建筑单体—的位:置以及平面、立【面、剖面尺寸—和竖向标高建筑的使!用性质及面》积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的布局、规【模,。。和场地?。竖向标高各种—管线布局、位置【和控制标《高各种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和控制标《高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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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
? (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 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 :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图则)的不得批】准
? :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 :第三十八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合法建筑《物(不含村民—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者外立面装饰!和装修改造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制性《内,容或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七日内将】审批:的建:设项目相关图纸【抄送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
第四节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施》工放线、验线—、验槽程《序
(】一,)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施工放线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放线后!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线》合,。格手:续允许开工建设【;不符?合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线程序
》
: (《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础坑槽、基础垫】层和基础定位放线】完成后持验线合格手!续和基础放线自检】。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槽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槽合格?手,续允许继续施工【;不符合的责令停】止施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槽程序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测绘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个人)对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分段施!工,满足:分段投?入使用和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可申请分段竣工规!划核实?。分段规划核实不得】超过三?次最后一次分—。段,规划核?实应当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整体核实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建设?工程竣工情》况进行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重》新进行规划核—实,
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 ,
? 第四十二条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放线、验线、验槽!以及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通知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全程参《与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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