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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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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年度建设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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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统筹兼顾保—护山体?植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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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心城》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按时?序成片实《施改造或《者开发建设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保《护山体植被和—城,市传:统风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按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控制具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单元集!中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不得】大于3.0.—零星建设《用地不得插建应当用!于,建设小游园、街头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住宅区半径500!。米,范围内应当规划相】应的: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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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汤岗:子,新城应当以中央湖泊!和滨湖地区为—核心有序拓展—建,设空间建筑以—低密度、中低层开】发模式为主并按照新!城空间布局要求【限制高层建筑—。主干道两侧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当预!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
(三【)千:山风景区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其核《。心景区应《当保护、《培育和恢《复景区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宗教和民俗—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 (四《)千山东路两—侧应当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景观有限!。度地开发建设住【宅鼓励开发旅游项】目建筑以《低,层、低密度开发【为主提高《建设地块绿地率保持!山体周边的视线通透!;
?。 (》五,)玉佛山风》景区界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景区界《线,外,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低层15》。米以下建筑物后【退景区?界,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千山中路以及【深营路两侧紧—邻景区界《线区域原有建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逐步恢复—原有自然地貌—和植被;
》
《 (六)城》市,河流两岸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密度和高度并在】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视线通【透
第【十八条 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日照的规】定并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北侧相【。邻,住宅:的正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5米、小于!24米的建筑间距】在2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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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建筑间距在3—5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2,米;
《 ? (四)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6《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间距在6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五)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5米
— , ,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同时:。应当符合卫生—视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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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0.】5倍且不得小于【25米;
】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5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建筑物和相—邻,住宅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不得—小于8米;
【 ,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新建住《宅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大于:55米;
】 (?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不得大于50米【;
》 , (三)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的不得大【。于4:5米
《
第二十》条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并且不得小【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间距最低标准】的一半
《
城市【主,、次、支路两侧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物高度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并且主?干道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次】干道两侧不得小于1!0米支路两侧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 《沿街大型公共建筑、!位于:城市重要节点以及】能够形成沿街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区域的建】筑应当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环岛等【设施或者《。预留相应的》规划空间
— 城市—新建排水管线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对?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管线《及暗渠?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实施》分流改造;城—市暗渠的两侧应【当划定规《。划,控制线?并,逐步改为明渠—
》 新建?各,种通讯管《线、通?讯基站?等通讯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城市中心《区新建各种电力、通!讯等线路均应采【用地下敷《设具备条件的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共用沟(廊)—对原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层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公共停车等空间!需要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并与地面建设合【。理衔接
【 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统》一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物业服】务等设施可以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下】。列规划管理
】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确定具体》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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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放》线验线管理
】 :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部分》村民住宅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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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
【 ,。。(二)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 (三)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四)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的;
— (五)》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电信通【道,安全的?;
【。(七)严重损害重】点文物建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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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十五】日内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规划应》当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上述!区域边缘地》带及其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 前款规定的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内容依法确定建设!。地块:的规划?条件(图则)—
? : 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适?当兼容使用各类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协调布置各—类市政?设施的?原则
】土地储备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委【托承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任务的!单位持申《请书、?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定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向土地》主,管部门一次性出【具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未确定!规划条件(图则【)或者规《划条件(图则)违】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予以确认
— :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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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或者修编《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
—
(二【)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 (三?)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
(四!。)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五)不得违反【调整或者修编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划!拨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相【关设计单位不得进】行项目设计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
?
: 审定机—关在审定前应—当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民事】相邻关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审定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不符合—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报并说》明理:由
? 审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经申请?可,。由审定?机关批准延期—一年:审,定,。意见有效期满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图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 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图:则)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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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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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施工【、供水、供电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名称等
— (二)规划】许可附图《载明的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布局及规!模建筑单体的位【置以:及平面?。、立面、剖面尺寸】和竖向?标高建筑的使用性质!及面积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的布局、】规模和场地竖—向标高各《种管线布局、—位置和控《制标高?各种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和!控制标?高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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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 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图则)的不得批!准
》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
【第三十八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合法建筑物(!不含:。村民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者外立》面装:饰和:装,修改造?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制性内容》或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七日内【。。将审批的建设项目相!关图纸?。。抄送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第四节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施工放线】。、验线、验槽程序
!
, (》一):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施工!放线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放】线后: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线合】格手:续,允许开工建设;【不符合?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线程序
】 (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础坑【槽、基础垫层和基】础,。定位放线完成—后持验线合》格手续和基础放线自!检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槽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槽合格手续允许【继续:施工;不符合的责】令停止?施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槽》程序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
,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测绘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建设单位(—个人)对《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分段:施工满足分段—投入使用和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可申《请分段竣工规—划核:。实分:段规划核实》不得超过《三次最后一次分【段,规划核?实应当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整体核实!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建《设工程竣工》情况进行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重新进行【规划核实
》
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四十二条》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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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放!线、验线《、验槽?以及: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通【。知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全,程参与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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