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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年度!建设:。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第十七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统筹兼顾保护】山,体植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 》 ,   下列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中心城】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按时序《成,。片,。实,施改造或者开发【建设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保护山体》。植被和城市传统【风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按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控,制具: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单《元集中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不得大于3.0!。.零星建《设用地不得插—建应当用于建—设,小游园、《街头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住宅区半径【500米范围—内应当规划相应的】公共绿地; 【   ? (二)汤岗子新城!应当以中央湖泊和滨!湖地区为《核心有序拓展—建设空间建筑—以低:。密度、中低层开发模!式为主并按照新城空!间布局要求限制【高层建筑主干道两侧!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当预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三)!千山风景区》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其核心—景区应当保》护,、培育和《恢复景?区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宗教和!民俗: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四)千山东—。路两侧应《当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景观【有限度?地开发建设住宅【鼓励开发旅游—项目建?筑以低层《、低密度开发—为主:提高建?设地块绿地率保【持山体周边》的视线通透; 】。    (五)玉佛!山风景区界》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景区界线—外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低层15—米以下建筑》物后退景区界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千,山中路以及深营【路两:侧,紧邻景区界线区域】原有建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逐步】恢复原有自然地貌】。和植被; —   ? (六)城市河【流,两岸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密《度和高度并》在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视【线通透 【 第:十八条 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日照的—规定并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北侧相!邻住宅的正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5米、小于—24米的建》筑,间距在?2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5米;—  ?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建筑间】距在35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2米;—     —(四)?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6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间距在6《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五】)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5《米    —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同时《应当符合卫》生视距?要求;  — ,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0,.5倍且不得小【于25米《;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5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    【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和【相邻住宅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不得】小于8?米;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不得小于15【米 : ,。    新》建住:宅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大【于55米《;    — (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不》得大于5《0米;    】 (三)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的不得大于4—5米 第二十!条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并?且不得小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间距最低》标准:的一:半    — 城市主、次—、,支路两侧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物高!度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并:且,主干道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次干道《两侧不得小于—10:米支:路两侧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沿街】大,型公共建筑、位于】城,市重要?节点以及《能够形成沿街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区域的【建筑应当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环岛等设施或!者预留相应的规【划空间  — ,  城市新建—排水管?线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对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管线【及暗渠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实施分《。流改造;城市暗渠】的两侧应当划—定,规划:控制线?并逐步改为》明渠     】新建各?种通讯管线、通【讯基:站等通讯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城,市,中心区新建各种【电力、通讯等—线路均应采》用地下敷设》具,备条件的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共用沟(廊】)对原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层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公?共停车等空》间需要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并与地》面建设合理衔接【     —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统一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物,业服务等设施可以】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下:列规划?管理    【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确定?具体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  :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 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放线验《线管:理 :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部【分村民住《宅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    (》。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   《  (二)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三!)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   (四)—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的《;  《。   (五)—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 【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电信通道安全的】;   》。。  (七《)严重损害重—点文物建《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   (《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十五】日,内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 , , 第:二十六条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规,。划,应当: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上述区域边缘地【带及其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前款规定的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内《容依:法,确定建设《地块的规划条件【(,图则)   【  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适当兼容】使用各类《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协调布置各!类市政设施的—原则 ?     土—地储备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委托—承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任务的单》位持申请书、土【地储备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定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向土地主《管,部门一次性出具【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   《  :未确定规《。划条件(图》则)或者《规划条件(》图则)违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予以确认 》    《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或者修编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    【 (:二)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 (三)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   》  (四《)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 (五)不得违反调!整或者修编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划拨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相关设计》单位不得进》行项目设计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     】审定机关在审定前】应当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民事!相邻关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审定【。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不符合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报并《说明理由 》     审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经申《请可由审定机—关批准延期一年【审定意见有效期满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图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图》则,)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土地批【。准手续; 》     (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   ?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施】工、:。供水、供《电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名】称等:。   《。  :(二)?规划许可附图载明的!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布局?。。及规模建筑单体的】位置以及平面、立】面、剖面尺寸和【竖向标?高建筑的《使用:性质及?面积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的布局、规】模和场地竖向标高各!。种管线布局、位置和!控制标高各种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和控制标《高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    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图则)【的不得批准》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 第【三十八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合法【建筑物(不含村民】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者外立面装饰【和装修改造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制》性内容或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七日内将《审批:的建设项《目相关图纸抄—。送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第四》节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施工—放,线、验?。线、验槽程序—    》 (一)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施!工放线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 ,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放!线,后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线合】格手续允许》开,工建设?;不符合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线程序!     (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础坑槽、【基础垫层《。和基础定位放线【。。完成后持验线合【格,手续和基础放线自】检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槽《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槽合格《手续允许继续施工;!不符合的责令—停止施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槽程序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测绘!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个人)《对,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分段》施工满?。足分:段投入使用和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可《申请分?段竣工?规划:核实分段规划核实不!得超过三次最后一次!分段规划《核实应当《。。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整体核《实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建设工程竣!工情况进行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重新—进行:。规划核?。实  《   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 第四十二条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放线、验线、】验槽以?。及,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通知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全?程,。。参与并提供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