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 【。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1.村(居)民!无房户;《
!。 ,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
(三!)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再【婚者:按本条?(二)项《办,理;
! (四)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履行相应义【务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
》 ?(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
】第,十条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 —
,
》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
《 (三)》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
— (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 (五)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
】
《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 (七)村(居】)民异?地修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
》 :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
— (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 :。 (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规划站、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 —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第十二】条, : 建:房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 】。。 ,。 ,
》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主体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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