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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 : 第九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  【 ,  :。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1.村!(居)民无房户; !   —   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    】 (三?)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再婚者按本条!(二)项《办理;    !   (四)—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履行相应义!务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     (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 第十条—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   】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  :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    (三)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   】    (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   ?。(,五)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  —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    (【七)村(居)—民,异地修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     !(,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 ?  ?  :(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 ,   【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规划站》、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 【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第十二条! : 建房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   【 ,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主体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文【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