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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 !。  ?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   1.村(【居):民无房户;   】   》  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    (三】)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再婚者?按本条(二)—项办:理;  《     (】四,)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履《。行相应义务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    》。 (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 【第十条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    ! ,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 :   》 (三)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 】。     !(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    (五)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   !   》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  :(七)村(居)民异!地修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  ?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    】 (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  (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 ,  《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规划站、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 ,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 ,(,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第十二条】 建《房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      !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主体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文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