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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 第九《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   》   ?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1.《村(居)《民,无房户;《   》     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  :    【(三)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再婚者按本条—(二)项办理—;    》    (四)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履行相应【义务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  :    (》。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  — 第十条 【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 》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  ? , (三)《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   】。    (—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    —(五)?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     !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  (七)村(居)!民异:地修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 :    (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 :    (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 :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一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规划站、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第,十二条? 建房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   !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主体—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