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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  》 ,   ?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1.村(《居)民无房户; 】。  《     》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 (三)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再《婚者按本条(二【)项办理;》     【 ,。 (四)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履行相应义—务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     (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 【。第十条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   ! , :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  《 ,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 ,    (三)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  【 ?    (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  《  (五)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  】 ?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  ?    (七)!村(居)民异地【修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 》  :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   》 (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 《   (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   ?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规划?站、: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第十二条【 建房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      】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主!体,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文!。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