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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 , 第九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   】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1.村(居)】民无房户;   !    》 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    (三!),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再!婚者按?本条(二)项办理;!       !。(四)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履行相应】义务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    【 (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 ? ?。 第十条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   !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 》  : (三)《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 ?    】。 (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 : ,。   (《五)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   【 , ,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  》  (七《)村(?居):民异:地修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   【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 ,   — (: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    (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规划站、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  :  (?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   ?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 《    《(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第十二条【 建房》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  》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主体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