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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村镇规?划实施 — 第一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应当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  第二十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建设用—地需要?依法出让的应当【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后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 第二节村—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地规划手续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开工】手续后应当委托【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 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   第二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第三节》村镇建设设计施工】管理 《   《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自然灾害的规定【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并》积极:推,行,优秀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并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三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一)二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二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 (四)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设施和基础!设施    【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第》三十四条在乡、镇】规划区内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挡; 【 ,    (二)施】工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   (三)施工】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四:)施工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五)工!程因故停《工其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安《全,处理;   (六!)竣工?验收时?。必须做到场地平【整    】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 :。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 第三十七条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第三十!八条:。村镇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  :。 第三十【九条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乡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村庄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乡、建制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第四十【条乡、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进行!建设应当积》极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