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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镇规划实施》 第一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应当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   第》。二十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建设用》地需要依法出—让的:应当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 :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后《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节村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地:规划手续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开工】。手,续后应当《委托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  《 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三十条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三:节村镇建《设设计施工管理 !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自然灾害的规】定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并积:极,推行优秀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并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三: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一)二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    (二)【二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    《(四)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设施和—基础设施    ! ,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 第三十四【条在乡、镇》规划区?内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挡;   —  (二)施工【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   (三)—施,工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  (?四)施工《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 , , ,(五)工程因故停工!其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安全处理; 】   (六)竣工验!收时必须做到—场地平?整   》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   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   第三】。十七条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 , 第三十八条【村镇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 ,。 , ?第三十九条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乡: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村庄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乡、建制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第四十条乡、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进!行建设应当积极【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