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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村镇规划实施— 第一—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应当【。。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 ,第二十?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建设用地需要—依法出让的应当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 :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后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 第二节—村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地规:划手续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   》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开工手续后应当委】托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 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 第二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三十条—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三节?村镇建设设计施【工管理   【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自然灾害的—规定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并积【极推:行优秀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并?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三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 ,    (》。一):。。二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    《 ,。。(二)?二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设施》。和基础?设,施    【 ,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 ?。第三十四条在乡、镇!规,。划区内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挡;   —  (二)施工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    (三)施】工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 (四?)施工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   ?(五)工程因—故停工其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安全】处理;   (六!)竣工验《收,时,必须做到场地平整 !。    《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   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 第三十七条!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第三十八条村镇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    — 第三十九》条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乡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村庄《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乡、建!制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第四【十条乡、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进行建设—应当积极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