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村镇!规划实?施
:
第一》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应当》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第二十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建设用》地需要依法出让的应!。当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后?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节村!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二》。。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地规划】手续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
:
《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开工手续后应!当委托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
,第二: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三十!条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三!节村镇?建设设计《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自然灾害的规】定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并积极推行优秀】。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并提供技术服务】
:。
第【。三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一)二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
, : (二《)二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 (四)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设施《和,基础:设施
!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
第《三十四?条在:。乡、镇规划区内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挡,;
? (二)【施工: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
(—三):施工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
(四)】施工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五)工程因故—停工其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安:全,处理;
》 (?。六)竣?工验收时必须做到】。场地平整《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
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
第三十!七条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第】三十八条村镇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
《
第三十九条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乡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村庄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乡、建!。制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第:四,十条乡、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进行!建设应当积极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