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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村镇规划【实,施, 第》一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应当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   第二十【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需要依【法出让的应当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   》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后?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节村】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二,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地规划手—。续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开?工手续后应》当委托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  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第三十条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第三节—村镇建设《设计施工管理  !  ?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自【然灾害的《规定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并积极推】行优秀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并提供?技术服务 》  :。  第三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一)二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 ,  (二)》二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 (四)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设施】和基:。础设施   【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第三】十四条在乡》、镇:规,划区内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挡;     !(二)施工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    《 (三)施工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四!)施工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  :。(五)?工程因故停工其【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安全处!理; 《  (六)竣—。工验:收时必须做到—场地平整   】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  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  》第三十七《条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第三十八】条村镇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   《 第三十九条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乡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村庄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乡、建制【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第四《十条乡、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进》行建设应当积极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