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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镇规划实施—
第》一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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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应?当,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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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建设用地需要【依法出让的应当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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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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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后《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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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节村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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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地规【划,手续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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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开工手续后】应当委托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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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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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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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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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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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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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三节村镇建设设计!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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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自然灾害【的规定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并?积极推行优秀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并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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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一)?二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 (二)》。二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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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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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设施和—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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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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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在乡】。、镇规划《区内: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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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施工: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 , (三)》施工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 《(四)施工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 (五《。)工程因故停—工其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安全处理;—
(》六)竣工验收时【必须:做到场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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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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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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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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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村镇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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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乡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村庄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乡、:建制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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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乡:、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进行建!设应:。当积极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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