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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镇规划实施
!第一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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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应当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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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建设用地需要!依法出让《的应当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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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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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后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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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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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村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地规划【手,续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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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开,工手续后应当—。。委托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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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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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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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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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在:乡、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
【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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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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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村镇建设设【计,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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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自然灾害!的规定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并积!极推行优秀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并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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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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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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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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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设施和【。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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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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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在乡:、,镇规划区内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挡;—
》 (二)《施工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三】)施工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 : (四)施—工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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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因故停工其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安全处理【;
(六【)竣工验收时—必须做到场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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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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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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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村镇【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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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乡《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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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乡、:建制: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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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乡、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进行建设应当【积极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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