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98-2014 建标库

13.2  污水处理及综合利用

13.2.1  乳制品厂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对氨氮排放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工厂宜进行中水的综合利用。

13.2.2  乳制品厂生产废水可与生活污水合并进行生物处理。宜采用厌氧-好氧生物处理、好氧生物处理。

13.2.3  乳制品厂污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污水处理站与生产车间之间应有绿化隔离带。

13.2.4  乳制品厂污水处理站的设计流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废水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生产废水排放量计算确定,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生产废水排放量复核。

    2  生活污水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13.2.5  乳制品厂排放的酸、碱废水,应进行中和处理后再排入污水处理站。

13.2.6  锅炉房水处理和湿式脱硫、除尘器的废水排出前宜先进行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