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乳制品收储、加工、储藏中的制冷
11.2.1 乳制品厂设计冷加工的物料温度及载冷剂种类宜符合表11.2.1的规定。
表11.2.1 乳制品冷加工的温度要求
11.2.2 乳制品冷却需要的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负荷(无相变)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O——乳制品冷却需要的冷负荷[W(J/s)];
G——被冷却的乳制品质量流量(kg/s);
C——乳制品的比热[J/(kg·℃)];
△t——乳制品冷却前后温差(℃)。
2 冷负荷(有相变)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O——乳制品冷却需要的冷负荷[kW(kJ/s)];
G——被冷却的乳制品质量流量(kg/s);
h1——乳制品的初始焓值(kJ/kg);
h2——乳制品冷却终了时焓值(kJ/kg)。
11.2.3 当计算制冷设备冷负荷时,应包括设备、管道的冷损失。
11.2.4 乳制品在加工过程中的冷却应采用间接冷却。当采用冰水、盐水作为载冷剂时,冰水温度宜采用2℃,盐水温度宜采用—35℃~0℃。
11.2.5 蒸发器传热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蒸发器传热面积(m2);
Qj——冷负荷(W);
K——蒸发器的传热系数[W/(m2·℃)];
△t——载冷剂与制冷剂的对数平均温差(℃);
qF——蒸发器的单位热负荷(W/m2)。
11.2.6 冰水(或盐水)循环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G水——冰水(或盐水)循环量(kg/s);
C——进水(或盐水)的比热[J/(kg·℃)];
t进——进入蒸发器的冰水(或盐水)温度(℃);
t出——离开蒸发器的冰水(或盐水)温度(℃)。
11.2.7 冷却冰水、盐水的制冷剂蒸发温度宜比出水温度低5℃。
11.2.8 制冷设备的冷负荷应由冷负荷计算决定。